与时俱进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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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对法律实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如何与时俱进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高法律实施的科学化水平,成为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必须与时俱进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建设法治国家任务的重点,已经从构建法律体系向正确实施法律转移,从“有法可依”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转移.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征程中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必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确保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必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就是公正审理各类案件,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我国的司法制度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建立起来的,是按照有利于实现宪法和法律的目的进行设计的.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应有之意.确保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实施,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我们从更高层次、更高境界和更高要求上全面审视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理念、路径和方法,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课题.当前,针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着力在司法体制、制度和工作机制上创新,不断提高法律实施的科学化水平.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仍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应当看到,立法为司法提供了法典根据,而司法为立法积累了重要的实践依据,立法和司法之间存在双向互动的辩证关系.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可以及时发现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明确法律体系完善的方向与重点;通过司法经验的积累与提炼,可以为立法提供成熟的借鉴与参考;通过司法实践的反复检验,能够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性,树立法治的权威.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充分发挥我国司法制度自我发展和完善的优势,推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等于法治国家的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三大基本要素:一是具有“法治之法”,这是法治国家的制度要素;二是实行“依法之治”,这是法治国家的运行要素;三是具有“尚法之人”,这是法治国家的主体要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制度要素,还需进一步完善运行要素,确保“依法之治”有序运行.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与其所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还有差距,法院队伍与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不相适应.只有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健全科学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才能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四)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科学发展,造福于中华民族,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然对建设和捍卫伟大事业产生深刻影响.历史经验表明,司法体制改革往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先行者,对政治体制改革可起到有力的推动和引导作用,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得失对于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风向标作用.因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实践,必将为推动伟大事业发展积累丰富经验,打下坚实基础.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遵循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仅用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任务之重世所罕见,经验弥足珍贵,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和关键.人民法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才能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经验.审判工作的实质,就是将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实现人民利益的过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当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清醒地看到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影响,特别是涉及民生的各类矛盾日益突出,人民法院妥善协调利益关系、切实维护人民利益的责任更加重大.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始终坚持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经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维护司法权威,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是党的执政威信和国家法律权威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明确终局性的司法裁判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结局,具有公定力、执行力和强制力,才能赢得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遵从,树立法治的权威,形成和谐稳定的法治秩序.

(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立足我国国情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经验.立足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区别,既要传承我国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的优秀传统和成果,又要注重借鉴国外有益的司法经验.遵循司法规律,尊重司法的程序性、平等性、公开性、终局性和权威性,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自上而下、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突出改革重点,积极完成确定的司法改革重点任务,不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正确、决策科学、措施协调、人民满意.在完善司法制度的过程中,不能墨守成规、裹足不前,也不能脱离实际、盲目冒进,应按照司法规律办事,切实把司法改革的力度与社会接受程度有机结合起来,防止造成不良影响. 三、坚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实施好、完善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人民法院在法律实施中肩负着重要职能和重大职责,必须坚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一)完善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司法制度

正确实施法律,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是坚持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关键是确保司法公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一是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法官队伍是实施法律的重要主体,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法律能否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加大学习培训力度,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更加注重对法律精神的正确理解,通过广泛开展符合培训对象状况、富有职业特点的学习培训,帮助广大法官提高准确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坚持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确保广大法官按照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忠诚履职,在正确的政治方向下确保法律贯彻实施;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对不胜任、不适应职业化发展的法官实行转岗、淘汰制度,确保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是科学规范司法权的运行机制.明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标准与程序,加强对自由裁量权具体行使过程的监督,确保法官自由裁量权得到科学规范地行使;加强分权制约机制建设,完善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权制约制度,努力解决评估拍卖、暂缓执行、异议复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审判监督,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部门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探索建立审务督察制度,完善问责、考评、纠错机制;重视外部监督,进一步完善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权力在监督下规范运行.


三是强化对错误裁判的纠正机制.重点加强案件质量管理,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强化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严格违法裁判责任追究,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追究主体和追究程序,在对错案进行准确界定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严格追究违法裁判者的个人责任,确保将对司法不公者的制度约束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判决、调解案件的考核标准,特别是要将案件的自动履行率、申诉信访率纳入考评体系,将案结事了作为考核标准,督促审判人员注重办案效果;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与社会的互动机制,建立健全民意转化机制,确保错误裁判及时得到发现和纠正.

四是加强确保廉洁司法的机制建设.加强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和环节的监督约束,进一步推行廉政监督员、司法巡查等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网络受理机制、网络信息收集处置机制、交办线索督办机制,提高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揭露、发现、查处违纪违法线索的能力,加大查办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力度;重点完善廉政教育、预防和监督等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严禁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任何形式的不正当接触,进一步完善“一方退出”机制,构建廉洁司法的“隔离墙”.

(二)完善确保法律高效实施的司法制度

高效实施法律,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要求,更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一是建立健全富有效率的诉讼程序.不断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加快建立速裁工作机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做好普通程序简化审工作,确保大多数案件能够获得快速处理;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形成之前;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推行刑事和解,以平和的方式解决诉讼纠纷,在诉讼的各个环节都创造案结事了的可能性,节约诉讼资源,减少涉诉信访.

二是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完善和运用审判管理系统,对每个环节实时监控,及时提示和预警,提高审判效率;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动态分析和月度、季度评查工作,建立健全收结案动态平衡机制,提高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强化院长、庭长的管理职责,健全绩效考核工作机制,落实相关奖惩措施,形成审判绩效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三是实现人力资源配置效能最大化.推行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按照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特点和要求,研究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科学的人事工作机制,避免因“案多人少”矛盾影响司法效率.

四是以信息化为手段着力提高司法效率.坚持科技强院方针,推进“天平工程”项目,加大硬件设施建设和软件开发投入,进一步推进网上办公办案、远程视频提讯、网络和电视直播庭审等工作,切实建好一批“数字化法庭”,把信息化发展的成果运用于司法.

(三)完善维护法律权威的司法制度

确保法律实施权威,是维护党的权威的重要方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机统一.建设权威的司法制度,必须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来实现.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是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根本保障.正确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党的领导的关系,依法实施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正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完善司法制度的一切举措,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党的执政地位.

二是健全非法干预法院依法独立办案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违反法定程序过问案件的备案登记报告制度,加大对不当干预人民法院工作的查究力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切实保证司法审判活动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避免任何超越法律规范的司法行为的出现,对任何藐视司法的行为都要予以有效遏制,对任何挑战司法权威的行径都要及时依法处置.

三是树立公正司法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公开和司法,提高司法过程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加强正面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弘扬人民司法的主旋律;建立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发挥媒体的影响力,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四是营造全民崇尚法治、维护司法权威、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积极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司法,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参与司法、信任司法;提高司法裁判文书的质量,推行裁判文书上网,通过文书辨法析理提升公民法律素养;建立将民意纳入司法考量范围的机制,避免司法裁判与社会期盼脱节,防止损害司法公信力;利用庭审活动,会见当事人等机会,以案讲法、寓教于审,让当事人知理明法,接纳和自觉履行法院裁判;开展“送法下乡”、“巡回审判”、“法院开放日”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在全社会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推动法律体系完备的司法制度

立法和司法之间存在着双向互动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功能,主动弥补立法缺陷,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在法律实施中推动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一是发挥司法解释功能,主动弥补原则性立法.不断提高司法解释工作的科学性、性和实践性,严格把握司法解释的制定范围和权限,制定司法解释规划,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及时清理应该废除的司法解释,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探索公众有序参与司法解释工作的途径和形式,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新兴媒体,吸纳专家学者、资深法官、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把握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总体思路,避免司法解释的抽象化,制定的司法解释条文更加简洁、明了,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

二是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主动弥补抽象性立法.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功能,为法官办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提供参照;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功能,健全违背指导性案例裁判的监督纠错机制;强化指导性案例的预测功能,使法官和当事人能够预测同类或相似案件的裁判结果,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强化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功能,引导广大法官进行探索和研究,促进法官司法水平的提升;强化指导性案例的教育功能,使公众从案例中直观领悟法律的原则与精神,掌握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用法.

三是发挥司法推动立能,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司法实践处理了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为立法准备了充足的实践依据.应加强与立法的衔接,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应建立与立法机关的沟通机制,向立法机关反映审判活动中遇到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总结审判经验,提出立法建议,不断推动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等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从法律体系的形成到法治国家的建成,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任重而道远.

(作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本文责任编辑 卢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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