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思想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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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西周主要的法律思想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明德慎罚”和“礼治”.本文以批判继承的态度分析西周法律思想,取其重人事、主张教化、慎用刑罚等精华,舍弃诸如礼法不分、注重身份等级的糟粕,重新认识法与德之间的关系,寻找提升法律权威的途径,从而推进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关 键 词 法治建设 批判继承 法律思想

作者简介:张燕,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01-02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是现代法律文化,基于文化的延续性,我们可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来丰富发展现代法律文化.研究传统法律文化可以从制度和思想两个方面入手,法律制度是表面的,显而易见并且易于观察的,因此人们常常忽略了法律思想.殊不知,如果没有法律思想作为制度扎根的土壤,制度就很难得以良好地实施,取得所期望的效果.因此,本文以传统法律思想为探讨方向.

一、西周法律思想的概述

中国法律发展有数千年的历史,而具有完整的秩序调整的价值内涵之法律的产生要追溯到西周时期,因此西周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起点.①与夏、商相比,西周的法律思想发生了质的飞跃,其主要的法律思想可以简要概括为“明德慎罚”和“礼治”.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周灭商后,西周统治者继承并改造了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了复杂的天命观,认为上天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神,而是所有民族共同的神,但是能享有天命的人只有一个,这个人必须拥有至上的德,这就是“以德配天”.可是,“天命靡常”,统治者享有的天命不是一成不变的,有德者得天下,失德者失天下.“以德配天”突破了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提出了君权神授的概念,实际上是周武王为了能够合理地取代商纣王,完成朝代更替而找的理由.进而,有德者在获得统治地位之后,不能够高枕无忧,必须继续修德,只有做到“敬天保民”,才能永享天命,否则终将有失去政权的一天.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敬天保民”在法制方面的延伸.“德”包含了“敬天、孝祖、保民”三个层次,“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对统治者本身来说,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力戒荒淫,②成为众人的表率.再者,统治者要“重人事”,关怀民众、宽以待民,使得人民自愿归附于自己.“慎罚”则指出应当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反对不教而杀,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在立法上,西周人强调“中罚”,要设置宽严适中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在司法时,裁判者力求不偏不倚、不轻不重.


(二)“周礼”与“礼治”

周礼是在夏礼、商礼的基础上发展成的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周礼中最基本的两个原则是“亲亲”和“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属,尤其是父亲这样的直系尊亲属,“尊尊”即尊敬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亲亲”和“尊尊”的出发点是分别维护家长制和君主制,它们共同构成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并且由此衍生出既是伦理道德,又是法律规范的“孝”和“忠”.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礼治”的基本特征.礼是对行为的正面性要求,刑是针对违反了正面性要求的惩罚性规范.礼的出发点是为了约束贵族的行为,而刑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奴隶.这是法律不平等的表现,平民和奴隶不用奢望享受礼的待遇,达官贵族一般也无需担心刑的惩罚.所谓“礼治”就是少数贵族统治阶级用一套规范体系来控制人民、维护统治,可以说西周的礼就等同于法律.

二、对西周法律思想进行继承的理论依据

只有以历史的眼光看待西周法律思想,才是客观公正的.结合西周的历史时代背景、社会条件的限制因素来考量其法律思想,不得不承认它的进步性.那些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的原则,譬如宽严适中、罔逆杀人、罪疑从轻等等,与今天的刑法观念相比丝毫不显逊色.再者,西周法律思想对整个中国古代传统法律影响深远,如果探寻西汉的“德主刑辅”、唐代的“礼法合一”的源头,恐怕都必须到西周法律思想中进行研究.

从西周法律思想对其后的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影响来看,法律思想是能够被继承的,理论依据有二:其一,我们知道,文化形态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形成和演进的,它不能脱离社会生活条件.③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思想,其产生和发展决定于经济基础,法律思想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由于社会生活条件的不断延续,法律思想也能够不断地传承.其二,作为社会意识的法律思想有其相对独立性,每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与之前后的社会意识之间存在一以贯之的联系,因而法律思想能够在继承的过程中保持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西周的法律思想存在被继承的可能性,同时也有着被继承的必要.我们知道,法律发展主要有继承和移植两大途径.而在当今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移植多于继承,借鉴现代外国法律多于考察本国法律传统,忽视本土资源的现象令人担忧.目前来讲,我们的法制建设,尤其在思想学术领域,各种思潮泛滥,并没有形成一套具有长期指导性的、适合国情的理论体系.要建设当代中国法治,绝不能脱离整个民族的历史传统和思想文化背景.

三、西周法律思想继承的途径及启示

在了解到西周主要的法律思想以及明白了其继承的必要与可能后,接下来就是继承什么和如何继承的问题.

(一)西周法律思想的可取之处

西周法律思想以德和礼为中心,重礼重道德的传统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资源,应当对其充分挖掘利用.

1.以德配天.周王有“德”,而商纣王无“德”,武王伐纣,是顺应天意取代商来治理国家.何为天意?当权者不谋取私利,不违背良心办事即使符合天意.

2.重人事.尽管西周宣扬君权神授的权力观,但是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不敢忽视民众,行事不得不考虑人民,不能侵害民众的利益,还要主动施惠于民.

3.“明德”.首先要求君主成为人们的道德标准,然后对下施以教化.西周自上而下地推行道德教化,是其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的重要原因.

4.“慎罚”.西周法律思想主张慎用刑罚,并不是不罚,而是不轻易罚;反对不教而杀,教化不成再施以刑罚惩罚.

(二)继承西周法律思想的方法途径

马克思主义辩证的否定观要求我们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继承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辩证的否定的实质就是扬弃,是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既克服、又保留的关系.对传统法律思想的继承工作,绝不是简单的完全否定,也不可原封不动地继承.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已经了解到西周法律思想的精华,不过还需要对西周法律思想作进一步的剖析、选择、总结、吸收,将其纳入特定的时代环境之中,使积极因素获得新生.

随着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的改变,法律思想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已从古代的自然经济转变为今天的市场经济,如果我们仍然保留自然经济条件下存在的法律思想为基础的话,是会落后于时代的,必然不能使其有所发展.因此我们要以现代的眼光对传统进行批判,改革与时代潮流不相适应的思想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新的时代的法律思想基础.

(三)西周法律思想的启示

通过全面认识西周法律思想中重人事、主张教化、慎用刑罚等精华以及礼法不分、维护身份等级制度之糟粕,以科学的态度对其分析、辨别、批判、总结,重新认识法与德之间的关系,进而探寻出提升法律权威的途径,分别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方面给予今后的法治建设一些启示:

1.让道德成为法律的价值内涵.当法律与社会道德、传统观念相契合时,更容易为人们所信仰.在法治社会中,作为被人们信仰的法律只有以社会道德为根基,才能避免变成恶法.法律如果不同道德价值目标保持一种内在一致性,就很难成为真正合理的、良性的法.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考虑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价值内涵.

2.反对道德的法律化.在倡导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大环境下,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种潮流,任何事任何行为的规定都尽可能地以法律的面目出现,往往道德层次的要求被上升成法律规范.这样的做法体现了对“法治”概念理解的歪曲,法制现代化绝不是以法律规定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具体到各个细节为目的.盲目地把道德伦理上升为法律规范,非但不能达成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期望,反而会削弱法律的权威.这类不够“格”的规定,与社会的普遍共识相距甚远,形成不了牢固的防线,容易被违反.制定出法律却不能被很好地遵守,比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更坏,因为这样反而打破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形象,变相地降低了法律的效力,与“法治”背道而驰.为此,缩小立法权的范围、限度,谨慎地立法显得尤为重要.

3.强调“官德”是法治的关键.“德”的要求不仅仅针对普通人民,更加需要向掌握国家权力的官员提出.因为他们代替全体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如果他们不注重“官德”的话,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状态下,极易出现权力被滥用的情况,危害到当代法治建设.试想如果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缺乏基本的“行政道德”和“司法道德”,以权代法随时都会出现,何来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在现代社会,一切国家权力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民权利,人民让渡出一部分权利自由才产生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代行国家权力.那么,掌握权力者必然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放在首位考虑,从另一方面来说,政府官员还应摆正心中的天平,凭着良心办事,不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更不可与民争利.

4.否定法律上的身份特权.在西周那样一个重视身份等级的社会里,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无从谈起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部分因素早已融入当代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中,比如在法律实践中出现对身份差异的认可,乃至产生同罪异罚的结果,这简直与西周贵族拥有法律特权无异.一旦中国社会特有的身份、“关系”特征渗入到现代法制领域,这恐怕是历史的倒退.在法治观念下,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和反映,法律至上也就意味着人民的意志和权益至上,④而非对特定阶层利益的维护.法律至上标志着法律在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不容侵犯的地位,任意伸缩法律的尺度,肆意践踏人民的利益,显然违背了法律至上原则.现代法治必须破除“人情大于王法”的思想束缚,特别要求转变执法者把法律当作个人工具的错误观念,严格司法的程序化,如此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权威.

5.以道德作为社会尊重法律的保障.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人的行为由思想指导着,因此我们应该关注法治建设中人们的法律思想观念的提升.教化人们端正行为,用道德规范进行自我约束,而非被迫接受外在的法律约束,禁犯罪于将然之前,远比在犯罪之后使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惩罚行为人,更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可以逐步趋向健全完善,但不可能穷尽所有社会行为领域,在许多法治达不到的地方,就需要道德去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在法治前提下讲德治,要区别于传统人治下的德治,避免走向完全依赖道德规范的极端,以促进法治社会的实现为目标的德治才是我们所追求的.

注释:

①董长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逻辑起点.广西社会科学.2003(9).

②杨鹤皋.中国先秦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页.

③梁林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④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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