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接受党的绝对领导、人民的监督同依法独立审判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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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书记曾经指出:“政法机关的领导干部,既要懂政治,又要懂法治,坚持把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统一起来”,“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些精辟的论述,为我们做好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要求,在审判工作中,我们就是要把自觉接受党的绝对领导、人民的监督同依法独立审判统一起来,从而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一)中国的领导是我国国家制度和社会政治生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根本要求.因此,一切国家权力包括审判权的行使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总书记指出:“政法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接受党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前提,也是人民法院事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政治保证,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所凭借的政治优势.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审判制度建设才会有更加光明的前景,我国的审判工作才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人民法院是中国领导的人民政权创设和建立起来的审判机关,人民法官队伍是经过中国的培养和教育而逐渐形成和壮大起来的审判队伍.所以,接受中国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兴院之源,是人民法官的本分和天职.在审判工作中自觉接受党的绝对领导,就是要坚决与党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审判活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展开,为完成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保驾护航;就是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使审判人员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坚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坚决维护党的权威,保证的政令畅通;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审判制度,正确实施宪法和法律,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加强审判队伍建设,使审判人员恪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能力,加强职业修养,完善职业形象,做合格法官,办优质案件,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由我国人民的国体决定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政治基础.审判权来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广泛的人民性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最根本的属性.因此,我国宪法在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又明确规定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我国的法律是最广大人民意志的表达,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反映.维护人民权益,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标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是中国的根本宗旨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标追求.维护好人民权益是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所以,接受人民的监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必要条件,是人民司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依法独立审判,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严格公正司法,以事实为根据进行审理,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裁判.依法独立审判,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是有效行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是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的基本要求.

依法独立审判,不仅是指在审判权的行使上“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包括在审判工作中不受人情、关系、金钱等影响和诱惑.从司法实践看,造成个别案件司法不公、效率不高、权威不彰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审判活动受到了来自人情、关系、金钱等影响和干扰.因此,要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方面要优化司法的外部环境,避免或排除各种外部干扰;另一方面必须加强审判队伍的内部建设,加强法官的自身修养,在精神上和制度上夯实和筑牢审判机关和审判人员抵御和拒绝各种诱惑的“防御工事”.只强调前者不注意后者,只讲不受干涉不讲不受诱惑,不可能做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如果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那么法官的品格就是社会正义的重要保障.

(四)坚持接受党的绝对领导、人民的监督同依法独立审判的有机统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审判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特色和本质要求.

党的领导、人民的监督是实现依法独立审判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领导的实质是支持,监督的实质是促进.中国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保障法律的实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法院才能保证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审判工作才能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才能排除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其它各种干扰,形成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环境;才能克服各种困难,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载体.人民的意志是法律的本旨.只有在人民的监督下,审判工作才能秉承法律的精神,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有序进行;法官才能“不受诱惑”,秉公司法.

同样,人民法院只有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真正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才能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切实树立司法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依据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理来认识和评价,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民的监督、依法独立审判这三者也是一致的和有机统一的.其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司法为民;其基本要求是使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协调起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其根本方法是综合运用法律思维和政治思维,综合运用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其最终目标是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障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因此,坚持并实现党的绝对领导、人民的监督同依法独立审判的有机统一,既是科学发展观在审判工作中的深刻反映,也是对在审判工作中继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所提出的更高要求.

对于人民法官来说,要在实践中坚持接受党的绝对领导、人民的监督同依法独立审判的有机统一,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根本指导思想;就是要“坚持把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统一起来”;就是要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只有坚持接受党的绝对领导、人民的监督同依法独立审判的有机统一,才能成为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作者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吉林大学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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