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电子政务立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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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 】

电子政务的发展需要技术、观念、经济和法律环境的配置.作为发展电子政务的基础环境之一,法律对电子政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和规范作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为了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电子政务应用的法律规定.我国由于电子政务发展较晚,有关电子政务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定也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政务的发展步伐.我们应当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借鉴电子政务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扬长避短以促进我国电子政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 键 词 】

电子政务;法规政策;立法原则

“电子政务”是由“Egovernment”意译而来,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于1993年提出.他之所以提出这一概念,一是为了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必须改变其职能和运作方式;二是为了实现建立以公众为中心的政府改革目标,希望通过实施电子政务减少“橡皮图章”,加速政府对公众需要的回应,让美国公民能更快捷、更方便地了解政府和扩大参与的机会.

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超越时空和部门分隔制约,建立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电子政务的建设并非一帆风顺,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列举的电子政府外部障碍中,法律障碍高据第一位.因此,电子政务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能否提供一个适宜的法律架构.我国正处于电子政务发展的初期阶段,了解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在促进电子政务发展方面的立法经验,对于推进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和相关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外电子政务相关立法概述

(一)美国的电子政务立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提出建立电子政府的国家,也是到目前为止全球电子政务发展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据统计,美国共颁布了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法规40多部.其中最主要的有:《计算机反欺诈与滥用法》、《政府绩效结果法案》、《电信法案》、《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克林格科恩法》、《电子签名法案》、《因特网税务自由法案》、《数字著作权法》、《政府纸质文书消除法》、《电子政府法》、《反垃圾邮件法案》、《电子政府法案》、《电子信息自由法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削减文书法》、《消费者与投资者获取信息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电子隐私条例法案》、《电信法》、《计算机保护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反电子盗窃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案》、《网上禁赌法案》、《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网上贸易免税协议》、《千禧年数字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等.

(二)新加坡的电子政务立法

新加坡是全世界最早推行“政务信息化”的国家之一,也是全球公认的电子政府发展最为领先的国家之一.新加坡从1981年就开始发展电子政务,1986年推行“国家IT计划”,1989年开始建设科技岛,1992年提出IT2000计划,提出建设智能岛目标,实施网络化计划,目的是引进先进的网络技术,以加强国家行政部门的计算机化,力争向公众提供一站式、快速便捷的集成式服务.

为配合这些计划的实施,新加坡出台了一些相关法规政策,其中的内容与电子政务密切相关,主要包括:《计算机犯罪法》、《版权法修正案》、《远程医疗法》、《数字签名法》、《通讯与多媒体法》、《电子交易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电子政府活动法》、《政府采购法案》、《滥用计算机法》、《电子政务行动计划》、《新加坡当局电信法》、《网络行为法》、《全面电子商务法》、《信息安全指南》、《电子认证安全指南》、《知识产权综合法案》、《网络内容指导原则》和《反垃圾邮件法》等.

(三)欧盟的电子政务立法

欧盟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规定、法律法规、规划指令主要包括:《个人数据保护指南》、《信息社会版权及相关权利绿皮书》、《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电子商务的立法指令》、《电信部门的数据保护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保护指令》《电子欧洲2005行动计划》、《公共部门采购指令》、《电子政府政策》、《电子通讯法规框架》、《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机构设置规则》、《国家电子政府协同框架》、《网络安全议案》、《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远程消费保护指令》、《协调信息社会中特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卫星广播指令》、《软件保护指令》、《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一般原则》和《著作权、出租权指令》等.

欧盟是多国家的联合,在这个联合体中,有相互承认和遵守的电子政务方面的共同规则,但是主权国家也保留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在欧盟统一法律规范的指导下,各个主权国家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旨在促进本国信息化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如英国2000年的《电子通讯法》、爱尔兰的《电子商务法》、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和《数字签名法》,意大利的《数字签名法》和2000年发布的《电子信息与文书法》等.

(四)日本的电子政务立法

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以来,日本政府为推进电子政务的发展,于2000年3月正式启动了“电子政务工程”,制定和实施了范围广泛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与电子政务发展相关的法律体系,其中主要包括:《著作权法》、《电信行业法》、《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促进政府部门利用信息技术总计划》、《电子商务准则》、《电子署名及认证业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技术基本法》、《政府记录管理指导方针》、《关于为犯罪搜查而进行通信监听的法律》、《关于电子签名以及认证业务的法律》、《行政程序中与信息通信技术之应用有关的法律》、《关于保护行政机关保留的个人信息的法律》、《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政府采购协定》和《电子法》等.

二、国外电子政务立法比较

(一)国外电子政务立法的相同点

1.各国对电子政务立法的重视程度相同

美国、新加坡、欧盟和日本普遍重视法律的作用,并通过大量的立法与修法活动为电子政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除了法律手段之外,这些国家和地区还能综合运用其他政策手段,包括某些情况下能够起到法律作用的政策手段,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

2.各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原则相同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电子政务带来的最大变化是实现了以服务提供者为中心向以服务使用者为中心的转变.之所以能够实现这种转变,是因为信息通信技术使跨部门合作成为可能,由此改变了过去以单个政府部门为各自分散的中心的格局,形成了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网络结构.因此,尽管各国电子政务立法存在许多差别,在法律体系的结构、法律的调整范围、调整方式等方面均不一样,但在基本立法原则方面都是一样的,都在于通过采用信息通讯技术来提升公共服务,构建以公众和企业为中心的服务型政府.例如,意大利《数字行政法典》明确将使用信息技术当作一项权利予以规定,美国《电子政府法》将为公众提供服务作为立法目的予以明确.因此,不论电子政务立法的表现形式如何变化,其宗旨不会变.通过信息通讯技术推进部门整合,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是电子政府与电子政务立法的灵魂和核心.

3.各个国家电子政务立法的过程相同

在电子政务的立法方面,各个国家首先并不是就开展电子政务本身进行立法,而是就开展电子政务所必需的一些外部条件和环境,包括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和软件(有关制度)环境,进行立法,从而为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做好准备.在出台了一些基础性的法律法规之后,才制定和实施全面推进电子政务的纲领性法律法规.例如,美国在1996年制定了《电信法案》、《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案》,1998年通过了《政府纸质文书消除法》,2000年修订了1986年制定的《计算机反欺诈与滥用法》等一系列法律,而后于2002年出台了《电子政府法》.日本、英国等其他国家也经历了大体相似的立法过程.

(二)国外电子政务立法的不同点

1.各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国情不同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处于电子政务建设的阶段不同,面临的问题也有差异,因此,电子政务法规政策的建设也必然呈现差异化现象.以美国与日本为首的发达国家电子政务法规政策的建设较为完善,尤其美国在电子政务的法规政策推广计划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他们相关的立法对其他国家影响很大.欧盟作为一个特殊的组织,其电子政务法律建设有其自己的特色,欧盟的法律指导成员国的法律,各成员国的法律服从和补充欧盟的法律,从而构成了由欧盟统一的法律规范和各成员国各自的法律规范两个层面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特有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新加坡则根据自己的特殊国情,建立了一套数量不多但却实用的电子政务立法体系.

2.各国电子政务专项立法的程度不同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制定了电子政务专门法,如:美国、奥地利、意大利、波兰、芬兰等国家.其他国家包括电子政务发展较快的日本、新加坡、英国、法国、德国,尚未对电子政务进行专项立法.电子政务法属于纲领性立法,具有统领、指导及协调各单行电子政务法律法规的作用,它既是制定下位法律法规的依据,又是理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内部层次关系的前提,因此制定专项电子政务法可以促进各国电子政务快速发展.而许多国家没有专门的电子政务法,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分散在计算机系统、数据保护、信息安全、行政程序、电子签章等单行法之中,导致电子政务立法没有统一原则和标准,电子政务特点不突出,规范冲突现象严重,实施效果差等弊端.


3.各国电子政务立法的侧重点不同

各个国家的信息化战略各有区别,如:美国、新加坡都执行“以公民为中心”,利用ICT实现政府转型战略,但各自侧重点不同.美国强调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提高政府效率和有效性;新加坡强调电子政府服务于提升区域竞争和全球竞争地位的战略需要.此外,英国重在政务改进.在不同战略的指导下,各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政策建设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

4.各国电子政务法的调整范围不同

法律的调整范围既与特定国家面临的实际问题有关,也与该国的法律体系构成有关,因此,不同的国家之间不会有统一的标准.只要简单地分析各国电子政务法的结构和内容,就可以发现,不同国家的电子政务法在调整的范围、规定的内容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没有所谓的统一模式.例如,美国的《电子政府法》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到体制、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削减公文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可以说是电子政务法典的集成.与之相反,芬兰2003年的《电子政务法》只调整公共文书的电子送达问题,范围非常有限,甚至很难构成严格意义上的电子政务法.奥地利、意大利则居于美国和芬兰之间,法律的适用范围逐步减小.由此可见,国情的不同,决定了各国电子政务法在内容上的差异,没有两个国家的电子政府法会一样.

由于我国电子政务尚处于发展的初期,有关电子政务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定也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电子政务的发展步伐.我们应当密切关注其他国家在促进电子政务发展方面的有关立法实践,在深入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借鉴电子政务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强电子政务方面的立法工作,为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法制环境,以促进我国电子政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注释:

ICT是信息(Information)、通信(Communication)和技术(Technology)三个单词的词头组合.这一战略的基本立意是:电子政务不能建立在原有政务流程的基础之上,必须与政务重组和政府再造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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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ton and Vice President Gore:Major New Egovernment Initiatives.[200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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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爱明,王淑清.国外电子政务[M],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

[4]杨路明.电子政务[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5]李传军.电子政府与服务型政府[M],中国书籍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

张飞(1990-),男,安徽合肥人,硕士,安徽大学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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