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法律援助中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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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西藏由于民众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宗教氛围浓厚,法律认知和意识淡薄,在法律援助实践中不能仅着眼于法律工作,更要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确保援助工作不仅完成,更要做好.

关 键 词 法律援助 思想政治教育 西藏

基金项目:2013年西藏自治区高等院校教师专业实践实战能力提高计划项目: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杨自冲,法学硕士,讲师,西藏大学农牧学院宣传部.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34-02

“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这体现了以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对西藏工作的重视和稳定在西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站在全国一盘棋的角度,西藏地区的法治建设无疑是推动西藏跨越式发展,促进西藏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援助从无到有,已构成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一环,在内地各省份的法治建设作用中已经非常明显,西藏当然也不例外.不过由于西藏地处边疆地区,生产力落后,群众文化层次较低,宗教氛围浓厚,民众法律意识程度和法治化水平较低,加上法律本身在解决问题中相比其他社会规范来说有其特有的缺点和不足,所以在法律援助中通过对受援对象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可以很好的起到弥补当下在西藏法律援助中人手不足和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的作用.从在西藏林芝地区的法律援助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加强对受援对象的思想政治教育.

一、恶意起诉型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当事人之间有了长期的矛盾,这些矛盾或是涉及较小利益,或是双方言语不和,或是生活中有嫉妒之心以致心怀不满,在遇到涉及到自己的权利有影响时,就想借此机会把对方告一次而请求法律援助,以此来实现通过法律上压倒对方而获得心理满足和物质利益.出现这种情况而请求法律援助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主要来说有:(1)对法律认知不够.不了解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纠纷相比较调解、和解来说成本要高的多,而且这样化解纠纷并不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2)对法律认识偏差,把法律看成了整人的工具.由于这样的法律援助请求基本都是民事案件,有些人甚至想通过法律的途径在对方身上获得比自己失去的更多的物质利益,不知道民事诉讼都是补偿性的诉讼.(3)想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自己的面子.在偏远农村和乡镇,有些人认为法律援助反正是免费的,一些芝麻小事都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面子,有严重的对法律援助资源浪费的现象.所以针对这样的情况以思想教育的方式来化解当事人心中的愤怒和不满,使其明理和了解民事诉讼的成本和带来的后果具有可以节约援助成本,让法律援助资源留给更需要帮助的对象的功能.具体包括:


首先让请援人明白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并不只有法律制度,在生活中更多的是依赖于我们的生活习惯和道德观念.人有矛盾在所难免,但是我们要静下心来想想,是不是自己有不对的地方,不要自己认为吃亏了就一定是对方的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不是最好的方式,而且成本较高,诉讼过程虽然是法律援助而不用付相关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但是整个过程需要消耗大量精力,而且由于西藏地广人稀,来回折腾也要花不少的钱.即使走了法律程序,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况,如果原告败诉,那么原告对被告的不满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对法律援助这样一种制度不满,对法律的维权希望丧失.如果原告胜诉,那么会加剧双方之间关系的紧张.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调和.所以告知请援人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可以是律师调解,也可以找双方都能接受的有分量的人调解,最终使双方都能握手言和.

其次,给当事人解释法律的功能,让其明白法律不是整人的工具,它是维护、保障和实现权利的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利用法律谋取自己的非法利益.而且法律援助是帮助在法律上有正当需求的弱势群体,谁也不敢帮你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去害人.尤其在民事诉讼领域,民事权利在受到侵犯的时候,侵权主体的义务是带有补偿性的,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最后,告知当事人面子并不是那么重要的东西,做好自己最重要,先为自己活,在为别人活,借用孔子的一句话“以德报德,以直抱怨”.在西藏,法律援助是很有限的资源,因为西藏的法律援助人才不多,经费也紧张,这些有限的资源要留给困难人群,佛家不是讲普度众生吗,请为他们考虑一下.而且我们不可能为了你的面子而帮你启动法律程序,因为这根本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让他知道法律援助是要有足够条件的.

二、消极维权型

此种情况出现在刑事案件中较多,而且往往是在被告的身上出现,当事人在有意或无意涉及到刑事案件时,没有要请求法律上帮助的想法,多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帮他找到相关部门咨询,对本人劝说,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这主要是因为:(1)当事人对自己所作所为心理内疚.西藏是一个宗教氛围浓厚的地区,作为佛教的重要组成部分,藏传佛教保留了汉地佛教基本的教义、教理和宗教戒律.占西藏总人口的95%藏族公民几乎全民信教,这种比道德观念更加根深蒂固的思想意识,常常促使他们用自己的宗教观念去省视自己的行为.不管是有意、无意还是在冲动的条件下做出的行为,他总是不能原谅自己,尤其认为自己心中信仰的人格化的神使不能原谅自己的,这样一来,任何世俗的惩罚他都觉得理所应当,因为站在信仰的角度自己就在心理已经把自己给定罪了.所以不愿意请求法律援助来替自己作刑事辩护.因为当事人觉得这样做会更违背自己对信仰的虔诚,是一错再错的行为,只要认罪伏法就行了,否则自己来世的生活可能会很悲惨.(2)对法律辩护的认识误解.认为自己犯了错还辩护,道德上会招来更多人所不耻.同时看到起诉自己的是检察院,认为法律援助人员起不到多大作用,只是走形式,自己对抗不了国家机关的起诉,表现出一种认命的状态,不知道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是基本的权利要求.这实际上是对法律常识的欠缺,想当然的用自己有限的思维去看待我们的法制工作.(3)等、靠、要的思想严重.由于长期生活在内地支援西藏建设发展的政策优惠大环境下,形成了一种只要自己在政策范围内应当得到帮助的就不用积极主动争取,相关人员会来找我的,省的自己费劲.面对这些消极因素,要发挥法律援助的最大功能好就要做到: 首先,给当事人区分宗教戒律、道德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区别.人一旦犯错心理内疚是人之常情,比那些毫无悔过之心的人好很多,但是你做出的是世俗的行为,还的要受到世俗的规则来处理,你内心的自我审判和定罪对你的犯罪情节来说有利于从轻处理.既然将以被告的身份出现在法庭,那么接收法律援助辩护是必须要走的程序,这样才能维护你的正当权利. 其次,纠正当事人对法律辩护的认识偏差.我们生活中有大量的道德观念法律化,每个人只要秉持生活中道德观念就不会违法.而同样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在形式、功能、运行方面有较大的不同,法制是为实现法治社会这样一个目标而设计,有些制度难免会和道德观念冲突,所以有时候不要简单的把道德观念去认知我们制度的运用,否则会违背制度的制定目标.同时法律辩护是用制度依据和事实说话,不是和国家机关的斗争,公诉人也会尊重我们的辩护权,既然是权利,我们就要积极的行使. 最后,灌输一种主动意识,尤其是劳而有获的思想.随着中国经济实力个国际地位的提高,西方国家的敌对意识有增无减,而分裂西藏的问题成了西方国际借中国人自己的手毁掉中国人的最好突破口,加上西藏地处边疆地区,反分裂和社会稳定成了西藏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就是发展,发展是解决中国当下中国所有问题的首要条件,当然西藏也不例外.但是西藏高原的地理环境特点,使得西藏的发展起点很低,生产力落后,要同步实现现代化,在西藏实行特殊的照顾政策和无偿的资助是必要的.但这不能看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是内地每个人的生活都比西藏人民要好,所以我们不能有等、靠、要的思想,自己的权利也要自己去争取,权利的实现需要充分的资源,没有人应该为我们付出,如果遇到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连去争取的想法都没有,你的痛苦能怪谁?

三、资源浪费型

出现此种情况,往往是懂点政策和法律的人,或者有人教唆指使.他们往往是权利受到侵犯时,由于法律援助需要调查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来源,此时他们要么隐瞒相关情况,要么托人到法律援助中心走关系,希望得到无偿的法律援助.原因其实很简单,就是自私.这对这种情况,不提供援助是肯定的,说服更加重要,一是要从法律层面,告知其法律援助是需要条件的,这种故意隐瞒自身情况的做法本身也是违法行为.二是从道德层面,告知法律援助是为困难群体提供,他们的权利维护在没有法律援助下,基本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如果被你占去这等于是强占了别人的利益,这是很不公平的.三是从宗教层面,提醒当事人藏传佛教的十大戒律之一就是禁欺骗.这种从自身的信仰去教育他,可以起到自我反省的效果,让当事人更加自觉的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

四、不服判决型

在法律援助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都有这样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第一是法律和道德本身有些冲突造成的.当事人不管什么原因得到的法律援助,多数情况,这些困难群体在参与法律诉讼之前在心里已经从道德、宗教、风俗和习惯层面判断过诉讼当事人的是非对错.所以在遇到合法不合理的判决以及有违当地的风俗习惯的判决时,这时很难做到心服口服.所以希望通过上诉、申诉等各种途径来解决纠纷,以求获得与自己心里所预期的那种结果,其实这凸显的是一种法律意识的欠缺.第二是对法律的裁决结果不信任.受援人简单的认为自己没有花钱而得到律师的帮助,自然得不到律师尽心尽力的帮助.同时又偏激的认为对方当事人是有关系的,判决是不公正的.由于自己是受援者,所以有极大的自卑感,对法律本身这一社会现象就抱有极大的不信任,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不管怎么样解决问题,自己都不会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针对这些情况,首先要对当事人说清楚宗教、道德、风俗和习惯的区别.让其明白各种规范在调节我们行为、思想中都有重要的作用,少一样在西藏都不行,其中法律是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规范.各种规范在化解矛盾和纠纷中各有优缺点,当其他社会规范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法律是最公平的.既然你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获得帮助走上法律程序,当然就会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所以我们考虑问题只能从法律角度考虑,判决结果是法律上再次分配权力义务,这具有强制性,是必须接受的,如果这个不能接受,还指望通过什么方式解决问题?其次,提升受援人对法律、诉讼以及判决书的信任度.这需要让受援人摆脱那种弱小自卑的心理.从西藏的现实变化讲起,让其认识到在西藏自从有了,这种变化是前所未有的.党是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时一致的,而法院的所有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既然你都相信你党在西藏的工作,你还不相信援助律师的工作和法院的裁判吗?他们的工作都是有法律规定的,否则就是违法.党和政府的工作既然能给西藏带来这么大的变化,咱们一个案件的公平公正就肯定能得到保障.

总之法律援助工作在西藏这一特殊的地方不仅仅是法律援助工作本身的比如人员、经费等问题.从参与的实践来看,很多受援人的各种问题更大,所以需要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思政政治教育的功能,以有效化解纠纷和矛盾,促进西藏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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