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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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通过对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现状的分析,认清农民工法律援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加以完善.虽然我国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上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急需解决.

关 键 词 :法律援助 农民工 社会保障

作者简介:韩娟,商丘师范学院政治学与法学系辅导员.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43-02

“农民工”一词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在1983年提出来的,主要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市务工的劳动者.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做出巨大的贡献,但户口及所有的社会关系又在农村,这类人群在现行的制度下不能取得与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相同的权利,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处于贫困和弱势地位,使得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屡遭侵害,社会权益得不到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平等、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司法保障.因此处于弱势和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成为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下最庞大、最重要的援助对象.对于农民工这样的一个群体,应深入分析对他们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随后大多数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建立.从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五十年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备.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事业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现在独具特色的格局,而发展中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时间较晚,一般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是1994年,此后在飞速的发展之中.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正式出现了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1997年1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随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这充分表明了在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了法律援助活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多的成绩:2004年以来,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平均以30%的幅度递增;2008年办理案件近55万件,提供法律咨询超过430万次;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组建法律援助机构326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55708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达到12778个人.这一切表明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并产生了积极有益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司法保障作用.法律援助制度的施行为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解决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二、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的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许多人对法律的认识停留在“杀人偿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等原始状态,根本对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全然不知,更不用说还是新生事物的法律援助制度了.由于农民工整体的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缺乏,其权利收到侵害时,大多数放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虽然也有一部分农民工想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是一般都会因为维权成本,打官司费时费力,害怕打不赢,即使打赢判决也难以执行,放弃了这种方式,更不知政府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立法的缺失

现行的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发展迅速,对于保障和规范相应的工作起到重要作用,但也逐步表现出一些不足,不能满足现阶段实际工作的需要.目前我国涉及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刑事诉诉法》、《律师法》等的相关规定以及2003年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这些法律法规是我国法律援助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存在着几个问题:一是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法律级别不高,仅仅属于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由于法律援助在我国发展的历程较短,难免出现规定不够全面和详细的问题.而且与西方发展了百年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二是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内容中规定的相对简单,需要加以完善.比如在法律援助对象上,条例在第一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为“经济困难”的公民,然而对什么是“经济困难”全国并无统一的标准.由于各地的消费水平不一样,对经济困难的界定就有不同的标准;在律师的办案补贴上,《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指派的律师可以得到相应的办案补贴.对于“补贴”的标准未加以详细的界定,是办案经费还是劳动报酬?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的律师能得到办案经费之外的报酬,有的律师只能领到办案经费而无法律援助工作的报酬,有些律师甚至还要自掏腰包.

今年来,随着农民工的数量不断增大,欠薪事件、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工伤得不到合理救治等问题屡屡出现,农民工权益受损以及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就更急切的需要制定详细、完善的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不足

农民工法律需求的增长与法律援助供给不足是当前最大的问题.今年来,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农民工的数量逐年增加和维权意识的增强.目前我国平均每件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费仅有60元,经费的缺乏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由于经费的制约,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作中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工作效率低下.我们来试想一下,如果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导致律师搜集证据和资料困难,办案质量肯定会受影响.有些律师甚至还要自掏腰包,这自然增加了他们的负担,致使服务质量下降.

农民工维权案件,大部分属于比较复杂的案子,农民工在案件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许多人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均需要跨市、跨省办案,由于受到经费问题的制约,在外地打工的案件很难办理,但这些外出的农民工往往不相信、不愿意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因此许多问题变得复杂化.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最终有些也就不了了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经费的短缺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是阻碍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难题.

(四)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数量和素质欠缺

为了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应为其配备足够的法律服务人员.目前,我国还有160个县(区)未成立法律援助机构,集中在中西部贫困山区,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5%的机构没有专职办案人员.多数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在3人一下.全国法律援助人员的数量十分有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各个方面的需要,造成大量的法律援助工作无人承担.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于律师基本上都集中在大中城市,而偏远的农村更有大量的法律援助的需要,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法律援助人员不仅在数量上远远不够,在质量上也是急需提高.一些法律援助机构由于工作制度不完善导致工作人员各行其是,缺乏组织性和纪律性,造成人才的流失.在我国,许多地区还未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一些办案人员对农民工案件的法律不熟悉,水平不高,导致农民工对法律援助不信任,不愿寻求法律援助.


三、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农民工法制意识

法律援助就是要让一些最需要援助的人得到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所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针对农民工自身特点,制定宣传计划,定期宣传,把宣传重点放在与农民工有关的法律法规上,使他们了解就业、用工等方面的基本法律知识,让农民工感受到法律援助就在身边.比如可以联合劳动培训机构定期举办法律常识培训;定期开展各项活动和设立咨询站点进行普法教育工作,编制一些简单易懂的书籍、印发一些法律援助读本和宣传页,通过各种媒体包括电视和网络进行宣传等方式.通过法律宣传,从根本上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技能.

(二)要加快完善法律援助相关立法

我国必须尽快制定出《法律援助法》,这样法律援助实施起来才有法律保障.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仍然是《法律援助条例》,但是它仅仅属于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并且规定不够明确和清晰,需要进一步的加以完善.特别是关于农民工和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援助条例》中没有专门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制定一部统一完善的《法律援助法》,以确保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行;其次,增加关于农民工争议解决的简易化程序,减少农民工的投入;再次,改革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条件与范围,降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门槛,使更多地农民工享受到该制度;第四,降低农民工救济的相关成本.比如可以建立多个政府部门的协作和农民工异地的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为法律援助提供经济保障

我国现在还处于经济并不是十分发达的时期,所以要积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广泛开辟法律援助资源.主要的做法有:第一,加大政府投入.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世界各国大都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在我国也是一样,《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政府财政拨款是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来源.各级财政要在现有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预算的基础上增加预算,专门用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第二,成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为了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满足更多的贫困者对法律援助的需要,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援助基金,广泛募集国内外资金,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功能.第三,动员社会力量,加大社会募集与捐赠.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我国的慈善与捐助活动已有一定的规模和基础,应该加大宣传,动员有能力的企业组织进行捐赠.

(四)多方面增派法律援助人员,完善施援主体建设

在我国,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缺口很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人员更是奇缺,由专职律师承担起全部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现阶段有一定的难度.我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缓解这一压力:第一,加强司法所建设.据了解,我国已建立司法所4092个,共有9.6万名工作人员为基层群众提供各类法律服务.这些司法所对于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今后应大力加强司法所的建设.比如可以加强规范管理、落实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等相关政策,使法律援助人员安心本职工作,为广大农民工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帮助.第二,发挥专职律师的作用.全国12万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主动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上来.比如我们可以提高法律援助律师报酬.适当的报酬对于调动社会执业律师的办案积极性,让社会上更多的执业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不断壮大法律援助队伍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作出贡献的律师,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宣传他们的事迹,扩大他们的知名度,在广大律师中形成人人争当法律援助律师的良好氛围.第三,发挥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在我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成员在公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发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进一步挖掘潜力,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第四,挖掘其他法律资源进一步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由于律师基本上都集中在大中城市,而偏远的农村更有大量的法律援助的需要,造成律师奇缺.目前,在广大农村活跃着大量的法律工作者,虽然他们并不是社会执业律师,但是对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起到了突出作用,他们通常被称为“赤脚律师”,如果由司法机关做好组织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他们有可能成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最主要的力量.第五,加强与高校的之间合作.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可以更好地利用高校的资源发挥自身的优势.很多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师具备律师从业资格,而高校学生又有法律社会实践的热情与知识,他们在课余也有时间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安排法律专业的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实习和假期实践活动,使他们在法律咨询服务和诉讼服务中,既锻炼了能力,又满足了农民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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