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法律援助体系的借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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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台湾地区的《法律扶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出台,我国台湾地区较为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基本形成.文章从框架性的角度分析台湾地区法律援助体系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具体运行措施及律师在法律援助的责任,并梳理学者对台湾地区法律援助体系的优劣评价,以其对我国整体法律援助体系的构建提供一些积极的启示和镜鉴.

关 键 词 :台湾地区法律援助启示

法律援助在台湾地区又称为法律扶助,乃指对于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负担诉讼费用及律师报酬之人们,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维护其宪法所保障之诉讼权及平等权等基本人权.[1]台湾地区在2004年出台了《法律扶助法》,确立了台湾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

1.台湾地区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取向

法律援助的意义在于对需要法律服务、法律信息及其它诉讼或非讼资源,而无力负担诉讼费用、律师报酬及无资源获得所需其它法律服务或信息的人们,给予制度性之援助,以维护自身实体及程序权利.[2]故此,法律援助是为保障人们诉讼权而衍生出的一种司法制度,其目的是提供给缺乏法律资源的人们一种救济途径,最终保证人们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根据学者姜世明的观点.[3]

1.1以平等原则为视角观察

当法律适用涉及到人们人身利益及财产利益时,法律应该平等地对每一个人适用.但是,在客观现实中,每一个人掌握的社会资源及法律资源总量是不均衡的.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一种救济途径,保证每一个人在律师帮助下最大程度的追求正义实现,而不会因为自身资源的匮乏被法律正义抛弃.

1.2以法治原则为视角观察


“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4]法治原则中的权利主体是人们,而义务主体是政府,政府有义务保障人们请求公平、公正审判的法治权利,政府也负有提供一种制度实现人们的法治权利.故此,法律援助制度是政府不可回避的义务之一.

1.3从财产权保障原则为视角观察

作为近代自然法思想代表的洛克把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视为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他认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把财产权的保障作为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并要求法律担负起决定财产权内容及限度的重大责任.[5]

2.台湾地区法律援助体系

2.1台湾地区法律援助实施机构

根据台湾《法律扶助法》第5条规定,台湾地区法律援助的主管机关为台湾“司法院”, 具体组织实施机构是“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法律扶助基金会下设若干分会,具体负责受理、审核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及给付报酬等具体事项.因此, 台湾法律援助体制实际上由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会和法律扶助基金分会三个层级构成.[6]法律扶助基金会的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共十三人,任期三年,由司法院院长聘任.包括有司法院代表2人、法务部、国防部及内政部代表各1人、全国性及地区性律师公会推荐热心参与法律扶助之律师4人、具有法学或其它专门学识之学者、专家2人、弱势团体代表1人及原住民代表1人.其组织架构如图1.

2.2台湾地区法律援助对象

根据《法律扶助法》第1条的规定,台湾地区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无资力,或因其它原因,无法受到法律适当保护者.具体而言,只要是在台湾地区居住的人(包括大陆地区、港澳地区、外国人)符合认定标准的要求(图2),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对于两种情形,优先进行法律援助.第一,家庭暴力、性侵害、受虐、职业灾害、工作上岐视、公害等案件的受害者.第二,申请人为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或是儿童及青少年.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原则上不予援助.第一,刑事案件中的审判程序之告诉代理、自诉代理、非强制辩护案件之警调首次侦讯之辩护、再审及非常上诉程序之辩护.第二,民事事件中的仲裁事件、选举诉讼、破产事件、小额诉讼、再审事件.第三,同一申请人自首次申请时起一年内,申请援助逾三件者.第四,法人及机关等团体的案件.

2.3台湾地区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台湾地区的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分为受理、初审、复审、复议、援助、后续处理6个阶段.1、受理阶段.申请者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到各分会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申请时要提交明、无资力证明、案件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2、初审阶段.律师就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申请人交谈,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3、复审阶段.由三位审查委员会委员共同审查是否申请人是否符合援助,并通知申请人结果.4、复议阶段.如果审查决定不同意援助,申请人可以在受到决定30天内申请复议,复议权由三位复议委员共同行使,并将复议决定告知申请人.5、援助阶段.如果援助申请得到批准,法律扶助基金会将会通知律师进行援助工作,并将律师酬金预付给律师.6、后续处理阶段.当援助案件办理完毕,要求律师提交结案证明,并对律师进行评鉴.

3.台湾地区法律援助中律师的责任

根据台湾地区民事委任制度、律师法、律师伦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台湾地区律师在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中,有以下主要义务.1、服从委任人指示的义务.因为在诉讼中,委任人要承担诉讼的结果和风险,所以律师应该要服从委任人的指示.但是,这个义务有界限要求,因为律师工作有其专业性,不必每一诉讼步骤都必须服从委任人的指示.另外,如果委任人的指示具有违法、不可能完成、侵权等情形,律师也可以拒绝.2、阐明义务.所谓阐明义务是指当委托人陈述的事实不完整时,律师应该不断地提醒委托人陈述遗漏的事项.因为律师了解法律,了解诉讼中需要的事实和证据,所以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3、法律审查义务.根据台湾律师伦理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应专研法令,充实法律专业知识,因为诉讼行为是以法律为基础,委托人需要律师以法律专业知识判断诉讼结果及风险.在法律援助中,律师要特别重视对案件的相关法律的审查,以确保委托人在法律上的权益实现.4、建议及告知义务.根据台湾律师伦理规范第27条规定,律师对于受任事件,应将法律意见坦诚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为为欺罔之告知,致误导委任人为不正确之期待或判断.这条规定要求律师要对委托事项相关的所有法律问题全面的、详细的建议和告知,这样可以协助委托人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定.5、缄默义务.根据台湾律师伦理规范第33条规定,律师对于受任事件内容应该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这条规定要求律师在承办案件应该对执业时知晓的事项进行保密,除非法律规定要求公开,否则,不得公开和传播.6、赔偿义务.根据台湾民法及侵权相关法律规定,当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有越权代理、故意或过失造成委任人合法权益受损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律师承办的是法律援助案件,但与委任人仍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对于侵权及损害均应承担相应责任.[7] 4.台湾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优劣评价

台湾地区法律援助体系从目的宗旨、机构建立、机构职能、资金来源、援助对象、援助标准、援助程序等内容都相当完备.特别在制度设计上,台湾地区采用基金会的形式,并采用资源与民间力量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了台湾地区法律援助体系运行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但是,台湾地区的援助体系仍有一些不甚完备的地方.第一,关于民间团体的法律援助问题.一般来说,台湾地区的民间团体不会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这样,一些专门从事公益活动民间团体(例如: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团体、保护智障者的团体)将得不到法律援助.第二,关于请求受扶助人负担回馈金问题.台湾地区法律援助体系的核心就是法律扶助基金会,法律扶助基金会通过自身基金,给付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的酬金.但是,如果在法律援助案件结束后,受扶助人恢复了金钱给付能力,是否应该承担基金会已支付给律师的酬金,台湾的《法律扶助法》没有明确规定.第三,检察官滥诉费用负担问题.根据台湾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检察官起诉有过失,就要负担法律援助的费用.此项规定导致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犹豫不决,在一定程度上放纵犯罪.故此,笔者建议,应该取消此项规定,将检察官过失起诉造成的法律援助费用以国家赔偿的方式解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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