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的“量子力学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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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是一个正在成长的领域.就目前的现状而言,有关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都是基于各个部门法的法经济学理论所类推、类比而发展出来的.法经济学向国际法研究的扩散趋势,其意义在于这种方法拓展了我们对于传统国际法认知的边际,作为一种研究工具法经济学也许并不能为我们提供系统、有效的解决方案,但确实为我们了解与接近一个更为真实的世界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如何有效的把握法经济学这一工具在国际法研究中的应用,对我们来讲既是机会也是挑战.

关 键 词:法经济学;理性选择;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D9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就国际法的研究方法而言,其对自然法和国家中心实证主义作为国际法理论渊源的否定,使得国际法学者在理论层面和研究方法方面都在继续探索的阶段.这样的状况表现在国际法的研究中,学者们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将文献回溯、理论评价、改进措施相结合的论证方法,指出现行的制度以及制度应该改进的方面.这种研究方法最大的弱点在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缺乏有力说服工具.国际法的研究缺少一种进步性的研究规划.笔者认为在定性的研究方法占主导的国际法研究中,将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的引入的意义在于:首先,法经济学研究的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多学科的视角;其次,为国际法从经验科学到精确科学的转变在研究方法上提供了有效的路径.

一、法经济学的发展趋势及其向国际法研究领域的扩散

冷战后在国际法的“后本体时代”,尤其是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法的研究更多地开始关注国际法存在的条件与体系性的结构问题.在研究方法上,学者们开始借鉴以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为代表的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法经济学在国际法研究中虽然起步较晚,但成果显著并发展迅速.

经济学之所以能扩展到包括法学在内的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所凭借的就是其研究方法上的“技术优势”.法律规则开始被视为一个运行体系加以研究,而不仅仅是一个归档体系.过去的历史证明,经济知识的发展主要靠的是统计分析,而不是精心描述的案例研究;靠的是微积分等数学方法的应用,而不是解释概念.笔者注意到作为交叉学科的法经济学已经越来越多的被应用到国际法研究中,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则体现了法经济学对部门法研究方法扩张的最新趋势.2007年出版的《法经济学手册》设专章介绍了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在国际法的案例研究方面,由美国法律协会赞助出版的WTO案例研究丛书,其在研究WTO案例方面提供了跨学科的视角,每个案例的分析都由一名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共同执笔,其目的在于弥补理论经济学在WTO法尤其是WTO争端解决案例方面研究的缺陷,同时由于WTO协议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也需要这种综合性的系统研究方法.

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是一个正在成长的领域.就目前的现状而言,有关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都是基于各个部门法法经济学理论所类推、类比而发展出来的.如将财产权应用于国家的管辖权的分析、将合同法理论应用于条约法的分析、将公司理论应用于国际组织的分析.同时,有关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从过去较多地集中于经济属性的国际法的部门法已经扩展到了诸如国际同盟、战争法、人权法、国际法的各个领域.

笔者认为法经济学向国际法研究的扩散趋势,其意义在于这种方法拓展了我们对于传统国际法认知的边际,即国家主权平等与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法经济学不仅关注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内在联系,同时也将研究视野扩展到了事前(exante)与事后(expost)因素.作为一种研究工具法经济学也许并不能为我们提供系统、有效的解决方案,但确实为我们了解与接近一个更为真实的世界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二、理论假设与研究方法

考虑到对法经济学的学派众说纷纭,对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学者们也是各抒己见,笔者将现阶段在国际法的法经济学研究上重要的方法与假设归纳如下.

(一)类比的研究方法

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有关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都是基于各个部门法法经济学理论所类推、类比而发展出来的,将国际社会视为要素市场,将国家假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法经济学语境下的国际法定义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有关定义、交换以及共同经营管辖权的机制.由于国际社会的外部性的存在,例如跨界损害、国际知识产权标准的协调等等,都需要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交换其管辖权来解决这些问题.国家间为解决外部性问题往往会采取两种方式,即双边条约或者多边机制.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国家在各种国际机制选择中是基于交易成本和战略选择的考量.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法经济学在国际法研究中应用的前景是令人鼓舞的.其研究范围包括了条约的缔约模式、存在条件、保留;习惯国际法的性质;国际争端;国际法的执行、声誉、互惠;海洋法的经济基础等等.

(二)理性选择理论

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中,对人的行动持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占据了主导的地位.新古典经济学家继承和发展了古典经济学家理性人的假定,他们对人的行为的假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个体的行动决定是合乎理性的;个体可以获得足够充分的有关周围环境的信息;以及个体根据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进行计算和分析,从而按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目标选择决策方案,以获得最大利润或效用(利润或效用最大化假定).理性选择理论是建立在下列前提上的:第一,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第二,在特定情境中有不同的行为策略可供选择.第三,人在理智上相信不同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结果;第四,人在主观上对不同的选择结果有不同的偏好排列;理性选择可以概括为最优化或效用最大化,即理性行动者趋向于采取最优策略,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收益.

(三)方法论个人主义

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又称个人主义方法论,是一种哲学的研究方法,将社会的发展看作是许多个人的聚集,并以此视角来解读和研究.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法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一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

(四)均衡分析

经济学中的均衡是指任何一个经济决策者都不能通过改变自己的决策以增加利益时的状态.均衡分析是在假定各经济变量及其关系已知的情况下,考察达到均衡状态的条件和状况的分析方法.一般均衡分析,是指在充分考虑所有经济变量之间关系的情况下,考察整个经济系统完全达到均衡状态时的状况和达到均衡的条件.局部均衡分析,是指假定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考察单一的商品市场达到均衡的状况和条件.均衡分析法在解释经济现象时往往忽视均衡过程与均衡结果之间的联系而仅仅重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均衡分析法的最大缺陷是把经济系统中参与人看作是互不联系的单个人(仅研究单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不能把其所考察的问题放在一定的环境中去,该方法完全忽略了制度环境、社会环境及人文环境等对参与人行为的影响,单纯考察某个条件与结果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因而,无法对现实中出现的诸多现象给予合理的解释

(五)实证分析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

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分别是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规范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实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是什么”.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实证研究在法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的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六)博弈论

博弈论有时也称为对策论,是应用数学的一个分支,目前在生物学、经济学、国际关系、计算机科学、政治学、军事战略和其它很多学科都有广泛的应用.同时由于其作为研究工具适用的广泛性,且又能解释很多单纯靠定量分析无法理解的现象,博弈论也越来越被应用到了法学的研究当中.

三、代表性学者的观点评述

波斯纳教授在《国际法的局限》一书中所提出的博弈框架,勾勒出国家之所以遵守国际法的四种场合:即利益一致、合作、协调与强迫.通过理性分析的方法,简洁却一针见血指出:国际法对国家行为产生影响的原因,无非是利益一致与国家理性自利的算计.该书同时认为国际习惯法的效力渊源并不是传统观点的法律确信(Opiniojuris),国家遵守国际习惯法是基于其利益的最大化.他们认为在国际习惯法的产生中不可能存在多边合作机制,并且脱离了非法律性质的合作机制,国际习惯法也不可能有约束力.国际习惯法只是一种附带现象并不像传统的国际法理论所认为的那样有效.笔者认为其理论贡献在于用成本收益方法的理性路径代替传统的帕累托最优.此外波斯纳教授在其《国际法上的普遍例外主义》一文中依次提炼了美国、欧盟、中国三个国际法实体在实践中的最显著立场和特征,涉及人权保护、武装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对各个国际法实体在实践中对国际法遵守的情况从国内政策偏好、国内组织架构的角度切入,比较存在不同的原因,最后的结论是无论是欧盟还是中国,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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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如出一辙,遵守国际法的原因都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算计.

《国际法的经济基础》一书的作者齐特曼教授认为法经济学是一种工具而非主义,其意义在于帮助研究者得出正确的结论,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的核心是国家利用国际交易或国际机制来获得最大收益.该书体现了作者对于国际法的法经济学分析体系构建的努力.本书的核心论点之一即是作者用博弈论分析了国际习惯法的形成与国家遵守国际习惯法的原因,奇特曼得出如下结论:首先,从国际法的理论层面来讲,国际习惯法可以影响国家行为,由于无法估计国家之间合作的真实价值及其他因素,所以无法从量上得出国际习惯法影响国家行为的具体程度;其次,从制度修正的层面来讲,国际习惯法的形成是国际社会的“立法”过程,其有效性取决于国家间的协商一致,而非全体无异议通过;最后,从合同法视角来理解,遵守国际习惯法体现了国家对自身利益的维护.

《国际法的运行方式――理性选择理论》一书中的作者古兹曼教授从功能上反向定义国际法,认为国际法的意义在于其可以改变国家的行为,各种国际法渊源之间的区别只是在于国家做出的承诺层级不同,同时书中也就应用“3R”理论即互惠(reciprocity)、报复(retaliation)、声誉(reputation),系统分析了国家遵守国际法的原因.


法经济学在美国被认为是二十世纪法律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而在欧洲却没有任何学术上的关于这个革新的报道.一段时间内法经济学被认为是一个纯粹的美国的现象,几乎所有了解北美和欧洲的人都会有同样的强烈感觉,法经济学在北美的法学院是如此的具有震撼力,普遍性和占有主要的位置,但是在欧洲的法学院却几乎不存在.我们相信法经济学在美国已经成为一个杰出的,也许是最有影响的,主要的法律教授所使用的方法,而不管他们的专业领域是什么.当然他们定义的“出现”是指,在一国之内或者跨越国界的范围内对法律学术研究产生了可以辨别出来的影响,并且有较大数量的从业者.有学者认为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包括了如下方面:即法律推理的逻辑方法不同、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美国现实主义革命对法经济学的影响、高校行政管理和竞争机制等等.

结语

法经济学向国际法研究的扩散趋势,其意义在于这种方法拓展了我们对于传统国际法认知的边际.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法经济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对国际法研究的影响不亚于量子力学革命对现代物理学在研究方法上的革新,这种趋势很有可能带来国际法研究方法的量子力学革命.

当然法经济学在分析国际法的问题中仍然存在很多局限,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如下方面:(1)非获利性的交易;(2)有关国家理性的问题;(3)国家行为选择的内在偏好性问题;(4)国际组织与自然人的理性选择问题;(5)理性选择与制度研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的独特性和局限性为法经济学在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广阔舞台.如何有效的把握法经济学这一工具在国际法研究中的应用,对我们来讲既是机会也是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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