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时代法学生态人模式的建构

时间:2024-03-19 点赞:49125 浏览:98478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文是一篇生态环境论文范文,生态环境类有关毕业论文提纲,关于环境时代法学生态人模式的建构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适合生态环境及环境保护及环境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生态环境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环境时代生态危机的凸显,宣示法必须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使得传统法学“人的模式”突然面临困境,因为它们作为抽象形态,无不以人类自身作为着眼点,从未涉及人之外的任何元素,对于人类的“生态环境行为”便无从解释,也无从预测.于是对“生活在生态环境的人”进行多方位的解读、对人的“生态环境行为”的动机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预测便成为环境时代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文章以人的“生态环境意识”为核心,择取人的理性水平、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人追求利益的本能、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协调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法律理念这五个要素,以分析并概括“生态人”模式的具体内涵,继而考察“生态人”社会现实中的表现形态,从而建构法学“生态人”模式的基本形象.

关 键 词:环境时代,法学,生态人模式,建构

中图分类号:D0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569(2011)04-

一、法学上人的模式建构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人的模式本身是对现实生活中的人的抽象化.它撷取人的某一方面特征,然后加以片面的深刻化.人的模式并不能包含人的所有特征,这恰恰也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所在.一般而言,社会科学总是首先设定某种目的――解释或预测某个或某类问题.正如著名哲学家波普尔所言,人们所面对的自然与社会问题有两类:一类是解释或预测一个为数不多的单一事件的问题,另一类是则是解释或者预测某个种类或者类型的事件的问题.对于前一类的问题,不需要建造模式而只要运用普遍定律就可进行解释;但对于后一类问题而言,则需要通过形成某种理论模式才可以予以解决.这是因为,就所解释的事件而言,它本身并不能通过定律直接得出相关结论,而是一种需要考虑人类行动和社会情境方面才能解释和理解的问题.只有在确定了一个结果的基本程式之后,才能形成相应的理论体系,因而,对科学研究而言,能否取得预期的研究目的,关键就在于能否找到一个恰当的解释模式.作为一种解释模式,人的模式虽然并不能代表人的现实的全貌,但它可以从纷繁芜杂的人性世界中择取符合该理论要求的核心要素,从而为理论奠定基调和前进的方向.正因为人的模式具有这些功能,为此有必要深刻领会其构建的基本原则,以便为理论研究打下合理性的基础.从人的模式本身特点而言,其建构的原则应包含如下三个内容:


第一,明确法的理念与价值目标.人的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基点,因此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的行为.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行为,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在当今环境时代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领域,则如蔡守秋教授所言,调整的是法律关系主体的“环境行为”.但法律到底应怎样去调整这些行为呢或者换句话说,法律到底要把这些行为引导到哪种状态或后果呢这就需要明确特定的法理念与价值目标.不同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人的本性不同方面与其所处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所以从法律的视角来看,人的模式的构建,就应当撷取人的本性和所处环境二者中与该法理念与价值目标相对应的因素,从而在此基础上对该法律所调整的行为主体之模式进行预设.这与法理上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义不谋而合.法律关系,是“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受法律约束的社会关系”.因此,现实的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是形成法律关系理论的渊源,是先有法律规定、法律现象和法律案例即法定关系才后有法律关系理论.因此,在当今环境时代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理论研究上,首先应当对其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理念等进行充分、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有的放矢,在此基础上撷取相对应的现实生活中人的某些特征和要素,达到现实与理论相契合的效果,进而构建人的模式.这样的理论预设才是准确的,并且才切合立法的目的.

第二,忠实于人的本性.在法学的方法上,这一原则同样必不可少.一方面,理论上人的模式的构建本身就是以现实生活中的人为原型,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可分割的源流关系;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的模式是与人的实际行为背道而驰的,或者该模式的“人”需要的条件是一般的人不具备的或通过法的指引仍不可能具备的,那么这种人的模式的预设就没有实践意义,莫说对整个地球的生态,单就对人本身而言也已经失去任何指导价值.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对人的本质的把握,只有如人在其自我体验中的那样,把他作为人格的个体,相应的观点才会是不矛盾的.”

第三,对象的普遍性.布坎南等人曾经指出:“最简单的模型可能是这样一个模型,它假设,事实上,大多数个体的人的所有外部特征本质上都是相当的.”人作为一个“类”,必然有共通之处,这一判断也早已被实践所证明.在本能上,正常的人都有“七情六欲”,如所谓的“食色,性也”;在理性上,人都具有某种水平的逻辑推理能力、想象能力、联想能力、价值判断能力等;在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上,人都处于社会之中、共同享有一个地球等诸如此类,无不说明人的许多“共性”.人的模式预设也是基于这些已被实践证明的共性之上.当今环境时代在法学上欲构建人的模式,则必须把此模式所对应的主体推广至该法调整之所有行为主体范围中,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扩展自身的理论体系.这就是对象的普遍性原则的意义.

二、生态人的内涵剖析

关于“生态人”模式的内涵,目前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如徐嵩龄先生指出,发展生态经济需要从传统社会的“经济人”向“生态人”转化,应当在理论上构建“理性生态人”,其具有充分的生态伦理素养和生态环境意识,具有充分的道德智慧和知识以制定符合生态学的策略,能对一切与环境有关的事物作出符合生态学的评价,其行为的原则是:实行人地和谐的自然观;坚持生态安全的原则,把生态安全置于首位;坚持总和效益原则,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主张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统一;主张人与自然“双赢”的竞争方式;坚持整体主义的方法论,以整体主义方法考虑当事者,包括人与自然、当代与未来.

蔡守秋教授认为,“当代环境资源法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或行为主体是‘生态社会国家’、‘生态城市’、‘生态社区’、‘生态人’,或者说,当代环境资源法的根本出发点是将法律主体定位为‘生态人”’,“生态人”是具有环境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会计算环境利益,寻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佳化、最大化的人;或者说,生态人是在不违反环境资源法律“游戏规则”的前提下追求“三种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和“三化”(一体化、最佳化、最大化),追求当代人利益和后代人利益、人的利益和环境的利益“三化”的人,是按照环境资源法的游戏规则从事经济、社会和环境活动的人.生态人的效率观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高效率、高效益,强调综合效益(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总体效益(间接和直接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眼前和长远效益、当代和后代效益的统一)和最佳效益(速度和效益、数量和质量、先进性和可行性)的统一.郑少华先生则将“生态人”定义为以追求生态利益为唯一目的的人,并将生态人的特征表述为:1,生态人是理性的人.由于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无论市民(商人)、公民,还是社会人,亦都为理性人,生态人也不例外,是那种面对生态危机,参悟到人与自然共存的人.2,生态人是以生态利益为目的的理性人.也就是说他不同于市民,即他并不以政治人的身份出现,其关心生态权利胜于关心政治性利益;他亦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利益.要言之,他追求生态利益,其行为规范以保护生态与维护自然平衡为己任.3,生态人是以追求生态利益为唯一目的的.这是为了便于深入研讨生态法诸现象以及生态法律规范的设计.同时,他提出“生态法人”的概念,认为生态法人是指那种持生态主义主张的环保团体.这种环保团体不同于作为社会人的环保团体,其具有如下特征:1,这种环保团体是生态法人.即在生态法上,具有法人人格.2,生态法人是生态人与自然、财产的聚合.在法人理论中,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之分,但实际上,无论是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都是人与财产的结合,而在生态法人中,则除了人与财产外,还有与自然的结合.生态法人中的自然人是作为自然的受托人而存在的.生态法人中的财产亦是以实现生态利益为目的的.

由上可见,学者们对于“生态人”内涵的定位普遍表现出较为理想化的态度,偏离了人类生态意识的总体现状,因此都不同程度地违背了人的模式预设的基本原则.如认为生态人“能对一切与环境有关的事物作出符合生态学的评价”、“会计算环境利益,寻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最佳化、最大化”、“追求可持续发展的高效率、高效益,强调综合效益(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总体效益(间接和直接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眼前和长远效益、当代和后代效益的统一)和最佳效益(速度和效益、数量和质量、先进性和可行性)的统一”等明显脱离了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普遍态度.

本文是一篇生态环境论文范文,生态环境类有关毕业论文提纲,关于环境时代法学生态人模式的建构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适合生态环境及环境保护及环境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生态环境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笔者认为,对生态人模式作上述定位,有着浓厚的理想化色彩.与其说它们是对目前人类生态意识水平的描述,莫如说是一种展望和追求,也就违背了人的模式构建的“对象普遍性”原则.本文意义上的生态人,并非指某一地域乃至某一领域和层次的“特殊群体”,它所指称的是生活在地球上,依靠呼吸自然空气和摄取自然养料而生存的人类.至于将生态人定位为“生态法人”的观点,则更与人的模式构建相距甚远,因为它严格来讲并不是一种人的模式,而是对具有生态保护功能的团体的概念化,不应称为理论预设意义上的“模式”,不具有人的模式应有的方法论功能.

笔者认为,建构生态人的模式,必须明确该模式对于理论研究方向的重要意义,同时要清醒地把握人的模式建构的基本原则.一如上述,生态人模式是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凸现的当今环境时代在法学上提出的理论预设.因此,生态人模式的内涵必然以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为核心.所以,欲建构法学上的生态人模式,必须准确解读现实中的人,进而对人的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包含的基本要素做出合理的界定.

根据当前学界对生态环境意识的不同定义分析,可以看出,环境意识普遍被按照两种标准来划分:部分分类和层次分类.就部分分类而言,有的学者将环境意识的基本内涵划分为哲学内涵、科技知识内涵、思想内涵、伦理内涵、心理内涵;有的划分为生态价值意识、整体性意识、全球意识、危机意识、协调意识、决策意识;有的划分为生态科学意识和生态价值意识;有的划分为生态伦理观、生态价值观、生态法制观和生态审美观;有的则划分为自然本体意识、生态伦理意识、生态经济意识和环境管理意识.

就层次分类而言,有学者认为环境意识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人们对环境的认识水平,即环境价值观念;二是人们保护环境行为的自觉程度.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有的将环境意识分为两部分,即环境心理和环境思想体系.环境心理是环境意识的低级阶段;环境思想体系是环境意识的高级阶段,在环境意识中居于主导地位.有的直截了当地将环境意识分为浅层环境意识和深层环境意识,并从多个方面论述了它们之间的区别.中国居民环境意识研究课题组认为环境意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日常生活环境意识,二是生态意识.有的将环境意识分为3个层次,可依次概括为对一般环境知识的认识和了解、对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认识和了解、对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认识和了解.有的对环境意识进行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处在不同层次,也是一种层次分类.也有将两种分类混合使用的,如姚炎祥认为,从内涵看,环境意识包括人对环境及其关系的认识以及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两个方面,基本上属于两个层次.随即将人们的环境认识分为环境观念、环境价值观念、环境道德观念等;将人们的环境保护认识分为环境法制观念、环境政策观念、环境保护的自觉参与观念.每个层次又各划分为三个部分.有的将环境意识分为三个层次,生态学概念、控制观、问题的知识是第1层次,侧重于知识的不同方面;信念、价值观、态度是第2层次;第3层次是环境行动策略.

由此可见,人的环境意识内容极为丰富,既可分为不同部分,又可分为不同层次,既有横向联系,又有纵向联系.从法学上人的模式构建原理上来看,对生态人的环境意识内涵的把握和界定,一方面必须全面体现人的环境意识的不同部分,另一方面则要求从环境意识各部分中确立一特定层次或水平作为对人的普遍环境意识水平的反应.因此,笔者拟将生态人的环境意识水平分为“环境理性水平”和“环境伦理水平”两大部分,前者是指生态人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水平,后者是指生态人对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的态度.再加上“人与生态的关系”作为环境要素、“人追求利益的本能”作为人性本能要素和“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律理念”作为法的目的要素,共同构成了“生态人”模式的内涵.其中,生态人的理性水平和人与生态的关系是生态人模式的基本框架;人追求利益的本能、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和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律理念则是生态人模式进一步丰富的必备要素.下面将对这五项要素按如下顺序逐一分析:其一,人的理性水平;其二,人与生态(自然环境)的关系;其三,人追求利益的本能;其四,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其五,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律理念.现分述如下:

1.人的理性水平

在社会科学中,几乎所有的理论都隐含着对社会行动者是理性还是非理性的预设.亚历山大(Alexander,J.G..)指出,有关人的行为的理性和非理性二分法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人到底是自私(理性)的还是唯意志主义(非理性)的;人对待世界的态度到底是纯粹工具性(理性)的还是规范和道德(非理性)的;人到底是根据效用最大化行动(理性)还是被感情和无意识的所支配(非理性).我们认为,“人具有理性”这一论断是法学理论必然坚持的基本假设.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必须以人和法的互动为基础,也就是说,人必须要有理解法律涵义的能力,“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明文规定的外在法律规范,必须要有人对法律进行适用和遵守.而对法律的适用和遵守,都离不开人类理性的指引.“生态人”也必然是有理性的人,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现代以规制理性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的调整功能.

同时,笔者认为,生态人的理性又应当是“有限”的.意识的潜力与理性的有限是并存的,这也是法律得以存在的条件,若假设生态人的理性是无限的,则将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人都能最合理地处理其自身与自然间的关系,而这不仅否定了法律的调整作用,而且明显违背了现实的人类理性状况.工业文明以来,人类活动对生态的毁灭性破坏的事实说明,人类在对待与自然的关系上并不足够合理.有限理性(bundedrationaIity)的概念是阿罗提出的.用他的话来说,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为“即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在诺思看来,人的有限性包括两个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另外,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生态人的有限理性,主要表现在对环境价值的计算能力上,例如对自身环境行为的“负外部性”估计不足.这样设定生态人的有限理性水平,符合人的客观普遍理性水平,使这一模式没有脱离现实;而且并不会造成对法的调整能力的削弱,因为法的调整机制正可以弥补人的理性不足导致行为偏差的缺陷.反之,若法学上人的模式预设背离现实,必然会影响到理论的失真,从而造成在实证层面上法的调整作用的缺失.

2.人与生态的关系

在涉及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的研究范畴内准确把握人的自然属性,也是关乎生态人模式合理性的前提条件.众所周知,人类都是生活在生态环境之中的,但是,人与自然到底是何种关系人是自然的主宰,还是人应当“敬畏自然”抑或人与自然是另外的其它关系等回顾工业文明以来社会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人类在自然中扮演的更多的是掠夺者的角色,表现为对自然资源的疯狂利用和对自然环境的肆意破坏,而作为报复,自然环境以对人类非常不利的面貌呈现在人类面前,表现为各类资源日益紧张,大气环境质量下降,温室效应肆虐,酸雨区域扩展,臭氧层空洞不断扩大等由此观之,人与环境的“互动”、“共生”关系显而易见.“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单纯是“改造和征服”的关系,应包括两个方面:开发利用关系和自然生态关系.诚然,生产力是人们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能力,“自然”是劳动对象,“人与自然的关系”体现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从“反作用”来看,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生产力.但是,在大力提倡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如果仅仅把“自然”做为“征服和改造”的对象,总感到缺少了些什么,似乎未能完全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无法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金瑞林教授从两个方面谈了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即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由此可见,把自然当作劳动对象,说明了“人类是环境的改造者”,包含的是开发利用关系;而未能很好地体现“人类是环境的产物”这层关系.也就是说,注重了人的社会性,而忽视了人的自然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包括两个方面:开发利用关系和自然生态关系.开发利用关系是社会现象,而自然生态关系则体现了自然规律.开发利用关系受自然生态关系的制约,同时,开发利用关系也能反作用于自然生态关系.人类作为地球生态系统中一个富有智慧和知识的普通成员,只是生态自然界的一部份.在生态自然界还生存着千百万的其它生命物种,它们与人类共同处于地球生态系统中,共同维持着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为此,人类作为生态自然界的一部分,是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共同拥有地球的,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与生态自然和谐共处,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我们应把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开发利用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生态关系这三个方面的关系进行综合考虑.当前,尤其应当引起重视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生态关系.不仅要讲人与人之间的横向关系,也要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角度出发,讲人与自然的纵向关系,尤其不能忽视理解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生态关系.在重视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的前提下,生产力的内涵也应当是“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与自然共同持续发展的能力”.人和自然的关系其根本是自然法则,而不是人定法.人定法的任务是使人和自然的关系更靠近自然法则.人类作为地球生态系统中一个富有智慧和知识的普通成员,只是生态自然界的一部份.在生态自然界还生存着千

本文是一篇生态环境论文范文,生态环境类有关毕业论文提纲,关于环境时代法学生态人模式的建构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适合生态环境及环境保护及环境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生态环境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百万的其它生命物种,它们与人类共同处于地球生态系统中,共同维持着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为此,人类作为生态自然界的一部分,是与其他生命物种种群共同拥有地球的,人类应当尊重其他生命物种,与生态自然和谐共处,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自然环境作为整体拥有诸多层次的潜力和特征,它既是人类生存价值的最终体现,也是对人类价值目标与追求的根本性限制,人类的价值创造活动不能突破自然环境的许多特征所规定的根本性限定;同时还必须承认人类与其它生命物种种群存在价值权利的平等性,承认所有物种具有固有的生存权利,以支持生物圈的完整性和支持生物圈内多样化物种、景观和生境的生态过程.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承认,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共生关系,正如日本学者尾关周二所言:“不是只强调人与自然的同质性,也不是只强调人与自然的敌对性和异质性,而是承认在人与自然的同质性中二者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性,并包含着相互干涉和抗争.”“生态人”就是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作为身处生态环境之中,时刻受生态影响,同时其行为又极大地影响生态系统的“人”,是最切合现实的“生态人”模式.

3.人追求利益的本能

人的本能是一个极为宽泛的概念,如“七情六欲”都属于人类本能的范畴.而此处探讨的人类本能,是在法学范畴内按照理论研究需要而撷取的人的本能要素.

传统的人的模式预设,如“经济人”、“政治人”模式的理论认为,人都是自私的,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在经济、政治活动领域中,则表现为有追求自身经济和政治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可见,“经济人”、“政治人”模式的理论都以人的某种本能作为该模式的人的行为的动因.而“社会人”模式的理论基础是人与社会不可分割,人要实现自身的利益,必须依赖于社会,其实质就是从社会利益出发,认为人类的活动起积极的推动作用.表面上看,“社会人”模式并未强调人的本能要素,但从实质上看,该模式依然承认人的本能,并且以人的本能为处理人与周围社会关系的基础.因为在“社会人”看来,处理好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只是一种手段,而最终目的依然是为了实现人的利益.如果不承认人的本能,不承认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只认同人的“社会价值”实现的外部条件,忽视其内部条件即社会对个人利益要求的满足,那么这样的“社会人”显然是脱离现实的,也必然与该模式构建者的理论初衷相悖离.在这里,“利益”正好说明了人的本能诉求.

“生态人”模式,同样应把人的本能列为要素之一,因为这是任何对于人的假设所不可避免的要素,无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何种状态,如果没有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人就不可能生存于地球,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常识.而人类对于环境利益的追求同样是生存本能使然,这在环境法学界一直被大力提倡的环境权理论中有着充分的体现.作为尚待形成共识并进一步法定化的环境法的基本理论,环境权的确立将在环境立法、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中起到基础性作用.学者对环境权的概念定义不一,如认为环境权是“公民有享受良好适宜的自然环境的权利”、“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等.应该说,尚未有一种完全成熟的环境权理论得到普遍认可,其中,环境权的主体与客体的范围尚未确定、权利内容依然存在模糊和冲突、环境权子权利体系尚未建立等是目前环境权理论的主要困境所在.尽管如此,环境权的提出和广受关注的事实却是不容置疑的.作为全新的权利类型,环境权的出现并非偶然.我们知道,环境权理论的产生源于一场关于向海洋倾倒放射性废物是否侵犯人权的大争论之中.后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纷纷在各种政策、条例中出台有关保障公民环境权的规定.环境权的提出旨在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条件加以保护.作为新型的权利,环境权是环境问题、生态危机的反应,是人类对同类内部破坏环境的行为所作出的反抗的体现.因此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环境权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在环境时代的舞台上,旗帜鲜明地表达了人类对生存环境誓死捍卫的决心,由此,环境权所体现的人类追求生态利益的本能表露无遗.

诚然,人的复杂多样,既包括生态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等各类利益,而“生态人”模式作为一种假设,不必将人的所有内容一一列明,但也不必一厢情愿地认为“生态人”只追求生态利益,这是不切实际的臆测,同时也不是对协调人与自然问关系的法律理念和立法目的的正确解读.笔者认为,“生态人”不仅仅追求生态利益,也追求其它利益,但生态利益是“生态人”追求其它利益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生态人既受益于经济系统,又受益于生态系统,更受益于二者的协调.他们不仅珍视个体的生命,而且还关心种群的延续;对于他们来说,货币是价值,生态环境也是价值;当代人的福利要保障,后代人的福利也不可忽视.因此他们在做出一项选择或决策时,可以通过内外因素的指引,懂得权衡各子系统收益与损失,以整个生态经济系统长期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所以,法学上的“生态人”对于处理好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有着最基本的本能.

4.人的环境伦理水平

环境伦理是指人的关于人类与环境之间的伦理观.如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伦理是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江山教授则称之为人际伦理,是人跟人之间的人域伦理相对的.”根据E温克勒教授的总结,当前环境伦理的主要观点和流派有:(1)泛人道主义,该观点认为,权利概念不应扩展到动物,但肯定了后代的权利.既然未来人类也和我们一样具有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那么我们就有为后代保全环境的义务.泛人道主义把人类同其他动物、自然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美德视为是为了人类自己的利益,只有人类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地位;(2)感知主义,该观点把具有道德地位的范围从人类扩充到了动物,认为所有完全感知的生命都应包括在内,但把无感知能力的生命和非生命排除在外,如树木就不能具有道德地位;(3)生机主义,该观点认为,每一个体生物都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身利益,自然生态系统实际上是一张各环节各因素相互联系的网,其中每一环节要产生出健康有效的生物作用,都依赖于其他环节健康有效的生物作用.因此,应当把每一个生命利益的实现都看成是有内在价值的;(4)整体主义,该观点认为,整个自然界,包括非生命体都具有内在价值.应该超越动物个体和植物个体层次,把包含石头、水等无机物的生态系统整体作为道德关怀的直接对象.

显然,这里所预设的“生态人”,其环境伦理水平必须以现实的人类环境伦理总体水平为依据.而当前的客观事实是,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参差不齐,没有绝对的占“主流”的环境伦理观.这与地区间民族精神、风俗习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而这也决定了我们不应随意抽取其中任何一种层次的环境伦理水平作为“生态人”模式的要素,因为这样做必将降低作为法学理论基础的人的假设的真实度和可信度.

必须承认,当前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确实因种种原因而相差甚巨,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基于人类与自然的天然共生关系,以及环境危机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人类的环境伦理终将趋于一致,这是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矛盾激化投射在意识层面的必然转变结果.这一客观趋势对于生态人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就意味着,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是不断变化的,并将依循从“人际伦理”走向“种际伦理”的路径发展.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将“生态人”的环境伦理水平作如下界定:生态人是具有“生态主义潜能”的人,也就是具有对自然法则充分尊重、为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运行而不懈追求的潜能的人.在“生态主义潜能”这一天然禀赋的基础上,生态人将随着法律与其它社会行为规则的变化而发生伦理观上的转变及进步.

这种“生态主义潜能”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基于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关系这一客观现实,因而具有必然性.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人类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人类活动必须遵循自然的法则;同时,人普遍具有追求环境利益的本能,并且拥有追求环境利益的理性能力.由此不难看出,从理论上而言,每个人都具有追求环境利益最大化的天然潜力,这种潜力体现在生态伦理上,则是对自然法则充分尊重、为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运行而不懈追求的潜能,此即本文所称的“生态主义潜能”.同时,我们认为,如果不承认人的“生态主义潜能”,则法律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规制必

本文是一篇生态环境论文范文,生态环境类有关毕业论文提纲,关于环境时代法学生态人模式的建构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适合生态环境及环境保护及环境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生态环境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982;受到极大的阻碍.原因在于,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最终必须与自然法则相契合,这就要求法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规制必须以顺应自然规律为根本原则,因此,人的环境意识必须不断提升,才可能适应法律发展的趋势.“生态主义潜能”恰好为人的环境意识的擢升提供了巨大的空间.由此可见,“生态主义潜能”是生态人模式必须具备的根本要素之一.

生态人模式所具有的生态主义潜能,是在“人作为生态系统一部分、人必须在环境与资源固有容量的基础上按照生态规律既定的限度内行事”这些不容置疑的事实基础上形成的对人的理解.基于这一点,生态人模式理论将生态人的潜在伦理观提升至对所有物种内在价值和生存权利的认同.这就决定了有关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需以生态伦理观作为核心理论指导.“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虽有实证主义法学家主张“恶法亦法”,同时伦理与法在内容、标准和功能上的确存在区别,但伦理对法的创制的指导作用和对法的实施的保障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且生态伦理对于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而言具有更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原因之一是,人类的生态伦理参差不齐,而当前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主要是环境法)理论,无论是主张事前预防还是事后处罚,都只以强制为手段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规制,缺乏伦理学的支撑.正如前文所述,法的强制性需以法的凝聚力为根基,如果法对公民环境行为的强制缺乏凝聚力,或日法对人的环境行为的调整完全依靠形式上的强制而缺乏伦理层面的凝聚力,那么该法必然不会长久.因此,生态伦理学相关理论的引入和借鉴是指导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的创制和保障该法的实施所必须的.只有重视环境伦理学在指导人处理其与自然关系的态度和方式上的重要功能,才能使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学研究获得实现社会功能所必需的重要理论支持.

另一个原因是,人类的“有限理性”对生态规律的认识的广度和深度均存在不足,此时对行为的规制除了依靠已有的科学知识背景,还要在人类理性未及的“盲区”设定基本的行为准则.此时伦理的指导作用就极为明显.“(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这一法律形态脱胎于传统的人域法(即只关注人与人关系的传统法),担负着向人际同构法(即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过渡的使命.有明显不同于‘法律’的地方,就是其中的伦理成分特重.特别在生态要素、物种之毁灭的不可逆转性和人类对生态体系的完整性、神秘性、全息意义的理知及平衡能力存有绝对大量的不可知的‘灰色区域’的前提下,伦理关照的强制力度将会愈益加大.否则,后果势难预料.”必须强调的是,伦理的引进并不表明对人类认识能力的无奈.实际上此时的伦理指导依然立基于一定的生态规律.如“节制”作为生态伦理的一项基本要求,其即以“负载有额”和“忍受阈限”等客观生态规律知识为基础.同时生态伦理学看起来是一个道德哲学问题,实际上它需要以一定的精确的科学知识为前提.没有充分的科学知识而贸然选择生态伦理学立场只能是盲目的.

以“生态人”模式为预设的法,要求人既要顺应自然规律行事,又要有最基本的环境伦理观.诚然,对人的普遍环境伦理观进行界定并非明智之举,但法律必须对人的环境伦理观设定相当的底线标准,而该具体标准的设定正是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学理论的重要任务,而作为其理论预设,生态人模式无疑为该法所独具的浓重生态伦理色彩奠定了基调.

对于何谓生态意识的“底线”和基准,则应以大众生态意识水平来加以界定.然而“大众生态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抽象,因此实际上对大众生态意识的界定也只是生态人模式预设的一部分,虽然有学者就我国当前公众的环境知识、环境保护态度、环境保护参与意识、环境价值观念等环境意识具体项目作过实际调查,并据以得出一系列具体数据,但我国环境意识调查还处在初级阶段,在调查设计、样本的选择、实施方法、结果分析和成果应用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其中,调查方法多以问卷调查法为主,丧失对环境意识进行深入研究的兴趣和机会,难以了解到社会生动具体的信息,以及社会现象之间内在联系的深层背景,对社会现象的变化过程和复杂的实际情况难以描述,对于被调查的对象有一定的文字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的要求,而且由于被试者面对的是问卷,无法进行思想与感情上的交流与沟通,从而影响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注重环境意识调查研究的持续性与互补性,因此得不到足够和有效的信息支持;地区间环境意识调查研究缺乏横向比较,导致区域环境意识调查研究的严重失衡.因此,对大众环境意识的调查只能作为生态人环境意识底线的参考,具体的标准需要在更广泛、深入、细致考察的基础上加以设定.

实际上,国内已有学者对大众环境意识的“底线”定立理论标准.如徐嵩龄先生曾提出“生态意识的最低纲领”的四个方面:第一,废弃物的无害化和最小量化排放.即努力使人类的生产废弃物与生活废弃物尽可能做到无害化排放与最小量化排放.为此,现在世界环境界普遍倡导清洁生产工艺与清洁产品,并对市场商品实施生态标志或绿色标志管理.国际标准组织于1995年颁布了用于产品的环境质量管理的ISO14000系统.第二,物质的全过程管理(life-cyclema-nagement).即不仅要管理好物质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而且要对物质作为产品投入市场后的命运加以管理,更要对生产过程排放的废弃物加以管理.这里,要考虑循环使用的途径,要考虑加以处理后改作他用的途径,还要考虑对暂时无法利用的废弃物进行稳定地存放或无害化排放的途径.第三,资源节约.即使所耗用的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既要节约生物资源又要节约非生物资源,既要对供生产使用的资源加以节约,又要对供生活使用的资源加以节约.这里的节约,不仅是技术工艺或管理措施意义上的,更是在经济结构、生产模式与生活方式意义上的.后者在生态意识中是具有革命性的.第四,自然保护与生态恢复.即对一切自然景观与生物物种加以保护,或是原封不动地保护(preservation),或是在开发利用中加以保护(conservation);并且,对一切被破坏的生态系统进行恢复,或经过野化,使其重现原貌,或经过重新设计,再建一个新的适应于现时条件与未来需求的生态系统.

中国社会科学院余谋昌教授曾提出衡量人类的生态实践是否道德的两条基本标准:(1)人类对待生物的行为以维护物种的存在为标准;危害物种生存的行为是不道德的.(2)人类对待生态系统的行为以维护基本生态过程,保护生物圈稳态机制,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为标准;为此,人类有责任完善生态系统,保护和增进它维持生命的能力,任何破坏和损害生物圈整体性和生产力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在这两条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其分别就“政治生态伦理”、“环境生态伦理”、“森林生态伦理”、“土地生态伦理”、“资源生态伦理”、“消费生态伦理”、“企业生态伦理”、“人口生态伦理”、“科学生态伦理”、“战争生态伦理”等细分范畴探讨人类具体的、可资操作的生态伦理标准.

这些标准的设定无疑是建立在对现实状况相当程度掌握的基础上,但其又是在一定程度上超脱现实、立足生态整体价值所提出的对大众环境意识以及环境行为的要求.总而言之,对于大众环境意识的基本标准的界定,是协调入与自然的法学肩负的职责,除涉及到上述具体社会调查工作外,还要求对其它学科如管理学、生态学等研究手段和研究成果的借鉴和运用.而生态人模式理论对环境意识底线标准的界定,将是进一步确立大众环境意识以及环境行为底线标准的坚实平台.

5.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律理念

所谓的理念,就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例.法的理念就是法的极致状态、完美状态,体现为理想的、应然的法.考察法的理念,必须对自然的属性作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并比较完整地将自然的属性与法的理念联系起来推敲、思考.笔者认为,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其基本理念应蕴含如下内容:可持续发展理念、环境秩序理念、环境安全理念和环境正义理念.上述理念可概括为:人类在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必须通过法律的规制,实现人类和其他生命形式以及与其环境之间和谐、有序状态,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受外来力量的突发破坏,衡平代际人类的权利及其利益,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关于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理念与立法目标表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维护人类的利益.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应该说是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具体的“人”总是有目标偏好和时间偏好的,往往表现为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是评价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本尺度.人类要求保护的是更有利于自已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促进相对于人的生态平衡(归根到底,也只有人能使自然朝着有利于人类利益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改变征服者的姿态,遏制物质享乐主义的蔓延,补救已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建立与环境相协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明确这一点,是构建生态人模式的基本前提.

由上可见,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其假设的“人”,是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在发展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维持人类和其他生命形式以及与其环境之间和谐、有序状态,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或不受不可恢复的破坏的状态,保障一切自然事物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受外来力量的突发破坏,衡平代际人类的权利及其利益,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是一篇生态环境论文范文,生态环境类有关毕业论文提纲,关于环境时代法学生态人模式的建构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适合生态环境及环境保护及环境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生态环境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0;“人”.这是法作为当代一种社会环境保护理念的外化形式,对一般的人提出的要求.至于这种要求能不能付诸实践,则与该要求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休戚相关.而这就进一步要求对预设的“生态人”的其他本性要素进行反思、审视、检验,综合生态人模式的各要素,并使各要素和谐共存,在逻辑上和实证上经得起推敲与考验,这样才能使生态人的基本假设发挥其应有的理论预设作用.

三、生态人的社会表现形态考察

如上所述,法学上的生态人模式是对普遍的人类外在特征的一般化,其具有理论上的抽象性,这是作为理论预设的基础性作用所要求的.而为了使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学具备实践指导意义,有必要在理论抽象的基础上对生态人模式的社会表现形态作更细致具体的分类和厘清.其中,对生态人的不同表现形态和生态人环境意识的层次的深入全面理解则是重要的环节.一般来讲,作为普遍的人的抽象,生态人必然表现为社会中不同群体、阶层中的自然人,而正是社会阶层的存在,导致了生态人在社会中的不同表现形态.对生态人表现形态的考察,可进一步分解为对社会阶层的分析以及对人的环境意识层次的分析.现结合有关资料进行考察如下: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成果《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指出,与建国初期相比,目前中国的阶级和阶层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今中国的群体可划分为如下10个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阶层.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取代过去的以政治身份、户口身份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

有学者提出应从社会阶层入手考察我国公民整体环境意识水平,并认为处于制度转型期的中国,首先需要的不是环境伦理观的各种“高级形态”,而是环境伦理观的启蒙形态――环境意识(environmentalawareness).中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是一个环境意识十分薄弱的国家.然而,由于中国人口、经济和资源态势,因缺乏环境意识而导致的环境问题比一般发展中国家严重的多.针对我国社会中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主要群体,对于中国社会环境意识的评估,不妨根据其社会功能、社会性行为和社会性言论针对三类群体进行:其一是知识分子,他们是具有思想和知识影响力的社会群体;其二是国家行政人员,他们是具有行政管理影响力的社会群体;其三是城市社群,他们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方面有着示范性和代表性.

知识分子在任何社会中都应是最具环境意识的群体.环境意识作为一种良知,是以相当的科学知识背景和伦理道德背景为前提的.然而,现阶段中国知识分子在环境意识上的差异相当突出.其一是与研究领域在环境因果链中的位置有关.一般来说,处于因果链上游(如经济学、技术科学等)的知识分子的环境意识低于处于因果链下游(如生命科学、资源环境科学)的知识分子的环境意识.其二是与研究领域的伦理认知有关.一般来说,由于一些人文学科如哲学、伦理学、文学、史学,弥漫着道德氛围,这是与环境意识中的伦理成分一脉相通的.在我国,一些人文知识分子是环境意识上觉悟最早,呼吁最大,最能身体力行.他们的环境意识一般高于非人文学科知识分子.

国家行政人员由于他们在国家管理中的支配性地位,因而他们的环境意识最具有实践影响力.我国行政人员的环境意识主要受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部门因素;所在地区的发展水平;个人素质.我国行政人员环境意识的一般状况是:非资源环境部门的公务员的环境意识低于资源环境部门公务员的环境意识;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的环境意识高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城市地区高于乡镇与农业地区;发展水平较高的乡镇高于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的乡镇;政府的环境意识高于省市政府的环境意识;后者又高于县、市、乡、镇级政府的环境意识.然而,对部门因素、地区发展水平、个人素质等在我国行政人员环境意识中的正面效应一定不能高估.在经济制度转型期中,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追逐短期“政绩”,以及腐败行为等,极大地侵蚀着他们理应具有的环境意识.

城市在发展中国家中永远起着社会发展的示范作用.在环境意识上也是如此.中国城市社群,除前述知识群体和国家行政人员群体外,还包括产业群体、商业群体、传媒群体,以及居民社区.城市产业群体由于受环境法规的约束,大体具有基本的环境意识,然而,体现于口头的环境意识与体现于行动的环境意识往往有较大距离.城市商业活动,尤其是个体性商业活动,是最缺乏环境意识的,反环境的商业行为比比皆是.城市媒体的环境意识呈现出复杂状况,大体可以认为:职业道德良好的传媒优于职业道德低下的传媒,高层次传媒优于低层次传媒,主体传媒优于流行传媒,严肃传媒优于商业性传媒.城市居民社区的环境意识,受居民个体职业与生活方式的影响,受社区公共规则的影响,受周围居民群体行为的影响.由于中国城市社区的公共规则极少,更远非规范,所以,居民社区的环境意识总体上是不高的.

有学者从影响人类环境意识的主要因素着手,依据各因素中人群表现出的不同水平作出层次划分.如喻少如认为基于社会分层和环境意识相关性的研究目的,可将一些影响居民环境意识的变量作为社会分层的标准,即社会分层是依据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和职业的不同而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划分.经济状况、学历和职业是社会分层的重要依据,确认了这些变量与环境意识的相关性之后,就可以辨证施治.在这一分层思想指导下,通过社会调查,其得出如下几个结论:第一,贫困是环境生态建设的最大敌人,环境保护的水平和力度最终依赖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第二,个体和社会全体成员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是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的重要智力因素;第三,由于职业因素的影响,各阶层的环境意识往往有失中立和客观.如政府工作人员和公共事业管理者环境意识的折衷性、科学文化艺术工作者环境意识的超然性、普通职业者环境意识的利益相关性等.这就要求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具有针对性.

有学者将环境意识在阶层的反映定义为“环境意识表现形态”.根据世界环境保护运动中出现的不同代表性群体的社会性言论、行为及其社会功能,并参照意识形式与社会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将环境意识划分为环境意识的学术形态、政府形态(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式)、大众形态、未来形态;它们的代表人群分别是知识分子、国家行政人员、城市居民、中小学生.

在环境意识的几种形态中,学术形态的作用比较明确,它所提出的思想观念往往在人与环境关系中起着先导作用,国外有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卡逊的《寂静的春天》,中国也有马寅初的《新人口论》.未来形态的作用也比较固定.因此,环境意识不同形态之间的相互影响主要是探讨政府形态和大众形态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环境意识的政府形态引导和影响大众形态是显而易见的,这与中国的国情、传统、国家体制、国际背景等都有关系.如果以国际上环境意识的大众形态形成的三个标志来衡量的话,我国环境意识的大众形态还处在形成的初期,并受到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其进一步指出,大众形态,主要是以群体环境意识出现,是环境意识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导致人与环境关系矛盾、对立的逆环境意识,他们会在先进人地观的感召下通过组织环境保护运动、民众舆论、社会呼吁等方式表示反对,并最终影响政府形态.可以说,大众形态是环境意识实践的主体,个体、群体先进的环境意识只有被他们所接受,才能变为社会的环境意识.因此,环境意识的大众形态是决定社会环境意识形态走向的核心形态.

有的学者注意到我国农村在国家发展中的特殊地位,认为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力军,也是对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的主体之一,过度放牧、过度砍伐、过度捕捞、无节制的开采、排污等行为是造成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没有中国农民的环境意识的提高,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对农民的环境意识作了专门考察.通过对某村农民对环境的态度、对环境问题的归因和对待生产、生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等调查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农民的环境意识薄弱,缺乏保护环境的动力;2,土地制度影响农民的环境行为,应借助制度创新使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建立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解决农民生产的短期行为;3,应通过环境教育帮助农民掌握生态环境方面的知识,提高农民的环境责任感和环境伦理道德水平,提高农民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

“生态人”作为人的模式预设,为获得预期的方法论功能,其环境意识内涵的界定就不应忽略不同群体的人环境意识差异巨大的事实.但“生态人”的生态主义潜能并不因此而被否定.事实上,生态主义潜能作为人内在的环境意识发展的潜力储备,正是为不同层次的环境意识提供了可资擢升的空间.只是作为必须以规范性制度为外在形态的法是对具体的人的行为进行调控,因此在理论上生态人应进一步细分为不同层次的表现形态,为法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最接近真实的人的模式.

从上述有关环境意识形态的调查分析可见,人的环境意识因群体的不同而呈现多层次的特点.其中社会经济水平、城乡差别、行政管理权、年龄、教育程度、科学知识、职业等因素都影响着环境意识的层次和水平.笔者赞同以学术形态、政府形态和大众形态作为生态人的具体表现形态.因为这一划分一方面全面体现了我国社会群体依据环境意识所作的划分,另一方面又暗含了对环境意识层次的划分.学术形态是社会群体中环境意识最高的生态人形态,对社会环境意识的擢升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政府形态是生态人中的环境管理者,其在社会中起到宣传生态主义理念、管理和监督环境行为的作用,同时也要受大众形态生态人的监督.大众形态是生态人的核心形态,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正是以大众形态的生态人的环境意识为底线和基准,即假设所有人都能达到大众生态人的环境意识水平,以此来展开相关制度的建构.

四、生态人模式的基本特质与社会表现形态的概括

根据上述关于“生态人”内涵的剖析,可以从中描绘出法学上的“生态人”模式的基本特质与形象:

法不仅仅将其调整的人预设为“经济人”、“政治人”、“社会人”或者其他传统的抽象

本文是一篇生态环境论文范文,生态环境类有关毕业论文提纲,关于环境时代法学生态人模式的建构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适合生态环境及环境保护及环境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生态环境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0340;人,还将其调整的人预设为普遍意义上的具有环境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我们称之为“生态人”.

“生态人”是对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人所共同具备的生态要素的抽象.“生态人”指的是所有生活在生态系统中,其活动必须遵循自然法则,具有追求生态利益的本能,并且拥有追求生态利益的有限理性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具有追求生态利益最大化的天然潜力,这种潜力体现在生态伦理上,则是对自然法则充分尊重、为整个生态系统的和谐运行而不懈追求的潜能,可称之为“生态主义潜能”.这种“生态主义潜能”表现为: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人,他们既受益于经济系统,又受益于生态系统,更受益于二者的协调.他们有着追求生态利益的本能,同时并不排斥对于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的追求.但在追求这些利益时,在他们固有的生态伦理不足以及有限理性阻碍其生态主义潜能的发挥时,会遵循法的指引,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环境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生态人不仅珍视个体的生命,而且还关心种群的延续;对于他们来说,货币是价值,生态环境也是价值;当代人的福利要保障,后代人的福利也不可忽视.因此他们在做出一项选择或决策时,会权衡各子系统收益与损失,以整个生态经济系统长期效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其不仅仅考虑当代人的利益,还给后代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实现代际之间的资源配置,而且其还会为了子孙后代的需要而约束或减少当前的消费.

生态人的社会表现形态可概括为:生活在地球生态环境中的人都是法律欲加以调整的“生态人”.生态人在社会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可概括为学术形态、政府形态和大众形态,学术形态是社会群体中环境意识最高的生态人形态,对社会环境意识的擢升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政府形态是生态人中的环境管理者,其在社会中起到宣传生态主义理念、管理和监督环境行为的作用,同时也要受大众形态生态人的监督.大众形态是生态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导致人与环境关系矛盾、对立的逆环境意识,他们会在先进人地观的感召下通过组织环境保护运动、民众舆论、社会呼吁等方式表示反对,并最终影响政府形态.

法律通过上述对“生态人”特质和表现形态的把握,根据地区、民族和习惯的差异设定环境意识的底线标准,在此基础上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通过协调人与自然间的关系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的.这一类法律将借助其规范性的制度表述,通过具体的实施,充分发挥其固有的强制、指引、预测、评价和教育作用,向人类传递生态主义的理念,实现法律的正义、公平、秩序、安全诸价值以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具有上述内涵的“生态人”,既切合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法的理念和立法目的,又没有背离现实中人的固有特征,同时也没有否定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因此并非“乌托邦”或空中楼阁.如此,“生态人”作为法学理论的一种基本假设,才能够为协调人与自然间关系的法学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与合理的基准.

相关论文

新时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

这是一篇法学类有关毕业论文范文,与新时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相关学士学位论文。是部门法专业与法学及法学专业及学生方面相关的免。

新时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

本文是一篇实践教学论文范文,实践教学有关电大毕业论文,关于新时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相关学士学位论文范文。适合实践教学及法学实。

大数据时代的汽车营销模式变革

本文是一篇汽车营销论文范文,汽车营销方面有关毕业论文提纲,关于大数据时代的汽车营销模式变革相关硕士论文范文。适合汽车营销及互联网及数。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管理新模式

本文是一篇企业管理论文范文,关于企业管理毕业论文格式,关于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管理新模式相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适合企业管理及电子商务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