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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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来,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引起了争议.其中,在不起诉制度方面,总体上并未见太大的变动,但也体现了一定的创新和进步.但是,这进步与满足当前的社会形势需求还有差距.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

新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是作为程序法所应该达到的一个实质标准,也是作为所有的社会规范所一致追求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仅仅是限定在了未成年人案件中,并没有做一个普及性的适用,这体现一个小小进步的同时,也体现了其保守性的一面.本文将前后立法上的不起诉制度做简单的比较和分析,来谈谈《草案》中不起诉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

一、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共有以下三个分类:一是绝对不起诉制度;二是相对不起诉或者酌定不起诉制度;三是存疑不起诉制度.仔细分析,后面两种类型与前一种类型有很大的不同,在于后者与具体的实际情况紧密联系,与具体的现实案情有很大关联.因此,对于后两种类型,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和变通的空间.例如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范围的一个扩大化尝试,不仅在现实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且也体现在了这次的刑诉法修正案的立法活动中.但是,对于大学生犯罪的一个暂缓不起诉的说法,却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因此,这次的立法修正案并没有将大学生暂缓不起诉的实践容纳进来,也是考虑到了社会的接受程度和包容程度.这也证明了不起诉制度中,不起诉制度范围的扩大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二、修正案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

经过长期准备的《草案》,于2011年8月形成并提交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内容,这就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因此,我们不能一直沿用之前的表述和理解.这就需要我们对新增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性质有一个正确而全面的理解.

(一)专门设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草案》的第9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建议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说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规制也是迫在眉睫.①

(二)附条件不起诉限定条件过于严格

虽然在立法上专门做了规定,但是附条件不起诉限定条件过于严格,在实践中很难得到适用,同时立法的规定也过于抽象和概括,在现实中很难把握.总之,在新《草案》中,新增的未成年人案件的不起诉制度虽然在历史上体现了一定的进步和宽容,但总体上而言,在范围限定上的保守,在现实操作中的困难,都说明了再不起诉制度上新的草案存在的很大不足.

三、对草案中不起诉制度的实证评议

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规定,在草案中虽然用了专门的一章来说明未成年人案件中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但是,上述所提到的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以下用两个案例来说明:四川省某中学的肖某以优异的成绩被四川省某大学录取.可就在一年前,17岁的她因盗窃同学的存折面临着刑事处罚.这一案件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后,经查证,肖某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这是一次成功的司法实践,并且达到了一个很好的社会效果.②

但是,另一个反面的例子是:南京市浦口一区检察院对南京某大学生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决定暂缓不起诉.该决定让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被推上了社会舆论的顶端,大多数人对此持反对意见,在网上更是骂声一片.这个失败的尝试,也说明了大学生这个群体适用暂缓不起诉的规定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接受.③


以上的两个截然不同的案例说明了社会公众乃至于整个社会的形式对于不起诉制度的接受是一个缓慢而长期的过程,我们在立法改革过程中,切不可不分情况全部适用,而应该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四、结论

不起诉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的制度.特别是在草案中对于不起诉制度的一个全新实验,让我们看到了不起诉制度范围的逐渐扩大,让我们看到了社会巨大的包容能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不起诉的情形将会从未成年人案件扩大到与之相适应的其他一些社会群体中.

[注释]

①②《中国新闻网》,网址:.省略/fz/2011/10-

14/3390036.s《聚焦刑诉法修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发争议》;

③《吾喜杂志》,《上海教育》,2003年第08期.

[参考文献]

[1]彭东,张寒玉.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3).

[2]陈卫东,李洪江.论不起诉制度.中国法学,1997,(一).

[3]张瑞丽,马文川.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法制与社会,2011,(7).

[4]陈国庆.不起诉制度的观点争议回应.人民检察,2007,(24).

[作者简介]尼玛扎西(1988—),男,西藏日喀则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1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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