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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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09年在校生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各大法学院校就把司考通过率作为衡量法学专业教学水平的指挥棒,司考对传统的法学教育产生巨大的冲击,但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律教育重视职业能力的培育,如何实现司考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本文结合温大的实际,提出几点具体意见.

[关 键 词]司考;法学教育;互动

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是法律从业人员的入门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2009年开始,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就等于拿到了就业的“敲门砖”.一项权威的考试对教育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这是一个基本共识.就法学教育的消费者—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他们中大多数人的就业资格,由此可见,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导向作用是多么直接和深刻.与此同时,就法学教育的提供者—法学院而言,其培养的法学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比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教育声誉,这对于要“创牌子”或“保江山”的众多法律院校来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直接关系到其名声及前途.在“销路”不畅的情况下,统一司法考试这一“质量认证体系”无疑能够创造一种“品牌效应”: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因此,针对司法考试而调整课程安排是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普遍做法.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存在着紧张冲突相互矛盾的一面,两者之间的和谐共处需要通过政府、法学界、法律职业人等多方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实现.温州大学是一所地方性大学,她的法学专业起步比较晚,不到十年的光景,但是,从2009年到2011,连续三届学生司考通过率都超过50%,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也是80%以上,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法学专业所取得的进步让人叹服.但同样的,司考对我们的法学教育也产生过巨大的冲动,我们是在充分认识司考对传统法学教育正负两方面作用的基础上,结合温大学生的实际,对教学培育目标、培育模式做了相应调整,得出一些经验,笔者希望借此文章,抛砖引玉,共同探讨司考与法学教育的互动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起着方向引领的作用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的.总的来说,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人才,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legaleducation)与法律职业培训(vocationallegaltraining).在处理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国外的普遍做法是将学术教育交由法学院负责,而将职业培训交由法律实践部门负责.在我国,由于没有独立的职业培训阶段,不同的教育机构做法各不相同.传统深厚的院校在法学理论方面会强调得更多一些,而新兴的院校则多强调学生对法律实务技能的掌握.


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多样化的,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且培养治国人才,是职业教育与通才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法学教育不仅向学生讲授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着眼于其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的提高,要培养复合型的优秀专业人才.司法考试制度作为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是互动的,司法考试的内容以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同时,司法考试又能促进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正是看到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推动作用,全国各大法学院校才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之后,将目光集中于此,在基本保持原有法学科目的基础上,加强传统法学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的结合,并在教学上作出了相应的反应,修改各自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也使法学教育从高深理论教育回到现实,开始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使法学教育更加务实.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冲击和束缚

随着大学的扩招,传统的大学教育基本都是大班上课,教师上课有点类似在群众性集会上进行演讲,学生人数太多,教师根本不可能腾出时间来对学生进行个别辅导或指导.在教学计划方面,教师授课以系统讲授基本理论为主,练习课也主要是考察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也有一些分析案例的技能培训.在整个法学教育中,法律咨询和法律架构占有的比重非常小,学生学完一门课程后往往不具备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能力.另外,教学计划中对法律国际化、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考虑过少,这部分知识主要依靠任课老师个人的补充,某些对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领域以及适用技能未得到应有重视.在某种意义上,传统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教主学辅”.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为司法部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始终是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而高素质的法学人才应该是既具有渊博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又具备各种法学职业技能的人才.法学教育中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比例失衡正是促成法学教育制度改革的动因,在已经开始的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过程中,我们也在为这一培养目标而努力.但是,随着司考对大学本科生的开放,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正成为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新潮流,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常成为法条解释性教育,甚至是应试教育,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司法考试重在实用,理解并记住法条者无往而不利,法学教育却不能以达到这样的教育效果自囿,还应重视学理之阐发以及法律思想、外国立法例及思想学说之介绍.

三、如何实现司考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不但导致了法学教育脱离实际以及法律职业缺乏理论指导的状况,而且致使法学教育没有相对成熟稳定的运作模式.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一方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做出了某种昭示.就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而言,二者相互依存,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而言,既是一种挑战,可能危及法学教育的地位,又是一种机遇,为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司法考试是沟通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桥梁,既可以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一个“检验标准”,同时也是进入法律职业的一道“门槛”.法学教育对司法考试而言,则是前提和基础,司法考试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大学教育的支撑.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就缺乏充足的优秀应试者,法学教育的发展必然促进司法考试的兴旺,促进司法考试制度不断完善.所以,法学教育应当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努力进行自身的改革和重塑,确立一个相对科学和稳定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以进一步适应时代的要求,具体思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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