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参与教育的政治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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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育改革和发展是关涉千家万户的大事,作为主要利益相关者之一的家长,其参与既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权利.然而事实上,学校外部的教育改革政策家长无权置喙,学校内部则由于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拥有的文化资本悬殊,导致家长参与变成家长参训,家校联系亦只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意志的贯彻和规定话语的表达,家长真正参与的话语权被完全剥夺.从社会正义的立场出发,家长参与应持有的基本理念是平等、公正、正义和发展.

关 键 词:家长参与;教育决策;权利与义务;政治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G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08(2012)05-0012-06收稿日期:2012-08-10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2JZD046);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社会学视野下的中国教育改革研究”

作者简介:胡金平,博士,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社会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10097

重视家校联系,是长期以来我国和民间所具有的共识.2010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不仅强调加强学校与家庭沟通和建设家长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而且从“加强学校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的高度赋予家长参与、家校沟通的教育化新理念.

“社会管理的核心是协调各种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保持社会秩序.”本文从分析当下家长参与以及家校沟通模式的现象入手,透视教育改革的权力运行,论述家长参与教育的应有之义,以及学校在沟通家庭教育过程中所应取的态度和方式.

一、平等的立场:家长参与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权利

工业化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学校成为社会化的主要机构.然而,即便如此,学校亦不可能代替家庭的功能.“家长对教育的态度,即他们对学校教育价值的观念、对孩子教育的兴趣、对孩子的鼓励、对孩子的教育期望,以及对孩子学习习惯的培养对孩子的智力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基于已有的科学研究结论,还是自古以来我国的教育传统,抑或教育工作者的实践体验,在当下的教育实践过程,家校联合、争取家庭支持的重要性似乎已经被广泛认可.

“家长参与”(parentinvolvement)是一个使用较为广泛但涵义又较模糊的概念.根据Moles的观点,家长参与可能在校内或校外以不同形式或层级的方式展现,其中包括学校主动邀请家长支持与鼓励儿童学习与发展.而Epstein则将家长参与的范围延伸至学校、家庭和社区的合作关系.将家长参与的内涵仅限于亲师合作,这显然主要针对低年级学生的家庭而言.事实上,家长参与从孩子的学龄段来看,它既包括基础教育阶段的家长参与,亦包括高等教育段的家长参与;从家长参与的内涵来看,不仅指参与孩童的具体指导,还应包含参与对学校改革举措的建议与完善.总之,家长参与不等于是家长完全按照教育机构的意志被动地服从或一昧支持,当然也不限于根据教师指示参与自己孩子的学业指导,尽管这是所有家长参与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此外,参与学校外部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政策的决策、建议亦应成为家长参与的权利.

当下许多学校通过召开家长会、开办家长学校、开通“家校通”平台、建立家长委员会等方式,以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下面的场景对于几乎所有曾经参与过学校教育的家长并不陌生:

在我的经历中,家长会等于听训会.每次到了学校,坐在孩子的小课桌上,先是通过广播听校长讲话,成就一大堆,要求一大堆,又空洞又冗长,你只有老老实实地听,想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提点意见,门儿也没有.然后是班主任讲话,基本也是单向的,既没有沟通,也没有交流.留面子的,是告诉你回去怎么“抓紧”;不留面子的,就干脆是指责、批评,乃至训斥.坐在小课桌前,你已然变成了学生.

这种单向度的“训话式”沟通模式之所以较为普遍,是因为在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关于教育改革的话语权方面,信奉的是专业主义(professionali).

“专业主义”一词,是新闻学、管理学研究中常用的一个概念,引入教育领域,主要是指教师专业主义(teacherprofessionali)而言,其含义是指“为了服务对象的利益,教师所承担的控制与发展自己知识与行动的责任”,核心“指的是在课堂上教师决定自己的教学任务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指的是教师开发、协调、使用和控制他们自己知识的方式”.如果说与该概念相似的专业化主要针对教师的地位而言,而专业主义则主要是针对教师的权利或自主权.基于专业主义立场,教师自信自己受过专业训练,了解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拥有较多的专业知识,掌握教育的新理念,在教育问题上理应受到人们的信赖.专业知识不仅是教师自己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担当主要角色的保障,而且也是藉以维护自身地位和教学权威,抵制教师以外群体对其教育教学的干涉、质疑和不满的防御性机制.故在各种不同类型的家校沟通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将家校二者的关系视为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将对话沟通过程转换为“教育家长”、传授教育理念、教育方法的单向输出过程,他们并不理会甚至不屑于接纳家长的建议.

在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维护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专业主义精神是必要的.无论是对于教师地位的提升、教师权威的树立,还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强化教师职业的自主权利,必须承认教师专业主义立场的合理性,但并不能由此剥夺家长主动性参与的权利,家长是孩子发展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任何的一种教育教学改革都必须关照其诉求.同时,家长虽然对于整个孩子的教育规律的认识不如专业教师,但家长对于自己孩子的了解却可能远远超过老师,何况在孩子思想品格的形成方面,家长的影响也远大于教师.

但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教师专业主义并不是真正意义的专业主义,依然是“命令权力”之下的服从者而已,故所谓的专业主义并不能保证教师在外部或内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策过程中发挥任何作用.事实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略只是政治精英群体和知识精英群体的结盟,借助“国家认同”的权威和体制优势而主导的政策取向和运作,基层学校的教师只是学习而非讨论.教师与家长之间存在的训导与被训导的关系,其实便是上述关系的复制或翻版.家长参与过程中的不平等情形,并不只是表现为学校单方面呈现强势状态,事实上还有家长强势介入、干涉教师具体教学的另一极端情形的出现:

2010年1月22日上海《新闻晚报》记者报道: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家长针对校长、教师在学校管理和课堂教学中的行为,常常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愿,内容甚至涉及“一堂课该怎么教”、“为什么我家孩子不能当班长?”、“课表这样排不合理”、“凭什么给我孩子处分”等微观性的教学和管理问题,有的家长甚至选择去论坛发匿名帖“声讨”老师.

这些过度热心参与者,多为受过高等教育、享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初中段以下学生家长,他们更多地是以“消费者”心态看待学校和教师,从一己的立场出发直接或间接地表达自身种种合理或不合理诉求,甚至以自己所拥有的文化资本和社会地位为傲,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进行指责,根本不屑于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家长干预学校工作现象的日益增多,首先反映了整个社会在近20余年来尤其是近10年来呈现出的生存性焦虑和信任缺失等社会现实.家长干预的行为恰是嵌入于浮躁、急功近利的社会关系的直接写照.”同时,也体现了现代中国社会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的可喜变化.此外,同样反映了在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尤其是经济主义为主要导向的时代,教师的地位远远低于那些拥有公权力或财富者的现实.

家长参与应是在平等对话基础上的与教育部门的一种沟通,而不应体现为权力意志的贯彻,任何一方的过度强势,终将导致家长参与陷入误区.相互尊重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对话沟通,方是家长参与、家校有效联系的应有理念.

二、公正的理念:各阶层家长参与有着同等的权利

2007年3月17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出政府的两大任务之一是“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这是中国领导的政府第一次明确地将“公正”认定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质之一,是一种新的社会发展观和政治理念.何谓公正?不同时代、不同思想家的认识并不一致,大致而言,“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基本理念集中体现了以人为本、自由、平等等价值取向,即一是要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二是要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平等、充分的机会.”公正是任何一种社会政策决策、社会制度架构的基本出发点和普遍规范,也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一如一些研究者所言,它是“和谐社会的道德语法”社会公正在当代中国的体现主要是分配正义和教育公平,其中分配正义狭义是指经济领域的分配,而广义则包括财富、权利、权力、知识、名誉等各种资源的安排和配置.


追求教育公平正义,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其根本价值目标.教育公正具体到家长参与问题,主要体现有二:一是指任何一种重大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策、教育制度安排等,应有各方利益相关者代表的参与,特别是不同阶层的家长代表参与;二是指学校内部在对待家长参与时,应该一视同仁,使全体家长尤其是弱势群体家长有着同样参与的权利与机会.

第一方面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各阶层家长尤其是弱势群体家长对于各种重要的教育改革和发展讨论、决策有充分的参与和表意的机会,同时使教育改革和发展受到有效监督,获得必要的民意基础,以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

早在1980年代,一些西方国家便通过法律手段规定家长参与教育改革事务决策的权利.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1986年和1988年的《教育法》规定,“地方管理的学校现在必须拥有由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以及由地方教育当局指派的代表组成的董事会.”在美国芝加哥的公立学校,1988年一项州立法修改法案规定:每所学校都要设立一个家长占多数的董事会,家长的任务是帮助学校实施改革计划、选择校长以及如何使用资金等.然而,由于中国是一个强政府弱社会的制度架构,上至国家教育政策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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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制定,中至地区教育发展的规划,下至学校改革举措的出台,常常是教育权力部门和权力部门相中的部分专家“共谋”的结果,与教育发展有着直接利益相关的家长反而彻底被排除在决策圈外,而无法找到表达诉求的渠道.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失去有效控制和监督的社会公权力依然在不断扩张,这既影响着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更影响着教育的化的推进.

第二方面的体现,是指学校对所有家长参与应秉持公正的理念,强调家校合作、鼓励家长参与教育的所指对象,应是不问学生成绩、不论家庭背景的全体家长.

如果说第一方面现在处于争取阶段,那么第二方面则属于需要改善的领域.各家长之间参与权利的分配方面值得警惕的现象是家长参与生态的异化,主要表现在家长委员会人员组成方面凸显官、财化,并丧失了对话、监督、批评的意识,而沦为歌功颂德的工具:

在学校面前,家长和孩子处在弱势地位,能否提供家委会实现与学校的平等沟通呢?

“不可能!你知道现在是什么人进家委会?大多是干部家属、公司老板以及尖子生的家长.他们都是给学校歌功颂德的人,是学校和班主任的‘工具’,不可能实现监督功能.我从没听说有家长通过家委会向学校反映问题.”李玉说.

家长委员会本质上属于自愿结成的联系家校的民间团体,但事实上,几乎所有学校成立的家长委员会,均是由学校越俎代庖帮助组建,何人能够进入这种“伪民间”性质的家委会当然亦基本由学校选择,而非选举产生.可见,在家长委员会组成之初,它便存在着丧失监督功能的危险.

学校对于家长代表的选择,当然有着自己的立场和原则.大致而言,学校在家长代表选择方面,并非以代表的广泛性为第一原则,而是以维护学校利益,有利学校管理为出发点.换言之,在公平公正与利益效率二者的关系之间,学校方似乎更愿遵循市场原则,倾向于后者优先的法则.家长委员会之所以最后沦为“富人俱乐部”、“官员联谊会”、“收费委员会”,其实与学校选择的这种立场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学校直接控制着教育资源、教育方式,和学生在正式组织中角色与地位的赋予,甚至包括对待学生的关注程度,而这些均对学生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也是学校所拥有的交换资源,它们保证学校在双方关系中居于强势地位;另一方面学校的发展又离不开社会的支持,这种支持包括来自的政策倾斜、来自和民间的财力支援,以及来自各个利益相关者对学校办学质量的舆论声援.官员和富人无疑有着学校发展需要的权力和财富,这些均成为与学校交换重点关心自己孩子发展的资源.对于那些并未掌控权力、财富的学优家长们,虽然没有可供交换的权力资本和物力资本,但其所具有的“榜样示范”作用和对于学校声誉各种场合的“言传身教”,依然完成了与学校的交换.当然,我们不会简单推断那些进入家长委员会的家长代表们,只是因为与学校结成了利益共同体而不敢对学校决策进行批评.其实,姑且不论学校是否存在吸收家长代表参与学校重大教育改革和发展决策、讨论的意识,即使有这种理念,在当下社会缺乏法律保障的政治生态下,也未必可行.现实中,不仅仅是家长委员会一类组织难以发挥监督、建议的功能,即使是学校召开、家长全员参与的家长会,亦鲜见家长能够真正从教育的正义立场对学校教育的决策、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即使对学校有看法也要保留,因为孩子在人家手里,投鼠忌器啊!”李玉的儿子就读于济南历下区一所小学,有一次老师在课堂上责骂孩子,李玉找学校领导反映,没想到老师竟在班上咬牙切齿地对孩子说:“行啊你,你妈厉害啊!”此后,李玉再也不敢找学校反映情况.

除去学校组织的家长委员会之类民间团体的组织结构的不公正,导致家长参与难以真正发挥其主动积极的建设性、监督性功能,同时打击了相当一部分家长尤其是弱势群体家长参与的积极性.

在家校联系中的另一不公正的做法是,教师在对待学业成绩不同的学生家长参与的态度及其沟通方式等方面,有着极大的差异.例如,对于那些学业成绩较差或行为需要改善的学生的家长,教师常常采用的是联系进行交流,而不同于对待其他家长的做法.或让家长即刻来校进行教育的方式进行“沟通”.学业成绩困难的家长已经感到自己在参与自己孩子教育方面花费了大量时间,但教师给出的意见常常就一条:还要多花上时间加强教育.“虽然家庭参与教育对学生正面影响的成果备受人们的关注,但也有许多研究表明某些参与形式与学生成绩、行为和家长态度呈负相关.”在学校方督促、重压下的家长参与,其家长心态和学生接受的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三、正义与发展的取向:关怀弱势群体的家长参与

面对宏观教育改革决策过程家长参与的缺位、学校内部教育改革中家长参与形式化以及家校联系效果不佳的现实,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者、教育者,多将成因归咎为相当一部分家长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能力较弱、参与积极性不高等.应当承认,在现实社会中,各个家长群体的社会地位高低不同,所拥有的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存在差异,参与教育的意识、能力也不一致,尤其是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家长,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他们不仅因经济困难而整日忙于生计,既无力完成学校指定的参与指导孩子学业的任务,也难有参与教育的时间保障,而且随着其日益的社会边缘化,已经逐渐失去了社会话语权(包括教育改革的话语权),对社会现实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小.

然而,真正需要关注的恰恰是这些处于弱势群体的家长们,他们更需要改善家庭环境和教养方式,更需要提升参与的兴趣、意识、能力,更需要有表达诉求的机会和代言人.对于大多数居于社会下层的弱势群体家庭中的孩子而言,升学是他们改变现状,实现向上社会流动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途径.但是诸多研究显示,社会一经济地位对于学生的学业成就有很大影响,处于底层阶层孩子的平均成绩比中层阶层孩子的低.

一些研究发现,导致出身底层家庭的孩子中的学业困难者比例高于中层阶层家庭孩子,其原因较为复杂.大致而言,发生影响的家庭因素包括家庭环境、家庭规模、家庭文化支持、家长态度、家长抱负、家长价值取向、父母教养方式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弱势群体家庭参与教育的意识较弱,孩子便没有成为学业成绩优秀者的可能性.事实上,在中国相当一部分处于下层阶层的家长,由于恐惧孩子“长大后你就成了我”,而有着强烈的改变现状的抱负,故他们对于参与孩子教育怀有极高的热情,也抱有极大的期望:

每天放学后上篮球课,周六上午学奥数、周六下午学新概念英语,这是贺小红给儿子排的课外课程表等贺小红和丈夫来自农村,她在一家事业单位的食堂工作,丈夫在一个餐馆做厨师,因此,他们还会时常为一家人的生计发愁.

三重压力叠加在一起,让贺小红过得很辛苦.收入本就不高,还要拿出其中大部分送儿子上课外培训班,可贺小红觉得这一切都值得,因为她内心有着一个强大的信念:不能让儿子输在城乡这条分界线上.

尽管像贺小红这类弱势群体有着介入自己孩子教育的“热情”,但由于他们身份的特殊以及可供交换资源的缺乏,常常被学校视为熟悉的“他者”,故他们很难在校内外各种教育改革大事中有表达诉求的话语权,亦不易获得来自学校对其真正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即使是那些缺乏参与“热情”的家长,绝大部分亦缘于学校方对他们孩子的负面“教训”过多或家长因生计身不由己.

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社会,“正义不仅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且也是公民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然而,不同价值观基础的正义概念,其内涵也各不相同.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无疑是所有社会公正理论中影响最大的.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差异原则”是社会公正的要件之一,“一个公正社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该社会与经济上的不平等必须有利于使得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们能够获得最大的利益.”这其实是正义理论中的补偿原则.据此,从教育公平角度来看,弱势群体家庭的孩子更应受到学校关心,其家长参与的热情、参与的方法、参与家委会一类组织的人数比例更应受到学校和教师的关怀和帮助.

值得一提的是,现实中处于家长参与中弱势群体的成员,除与社会弱势群体的重叠部分的家长外,尚有那些被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制造”出来的“差生”家长.他们受孩子学业成绩或行为表现的影响牵连,参与家校联系的过程,更多的是接受“指责”、“指导”,而罕有反向建议的权利或机会.与其他弱势群体一样,在家校联系的现实中很难得到校方的尊重.

受经济中心主义的影响,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学校管理者奉行管理主义.所谓管理主义(manageriali),是行政学、管理学也是社会学的一个概念,但其确切内涵并不确定,大致而言,“‘管理主义’可以理解为效率中心主义、价值中立等一系列构成政府模式的努力.”引入教育领域,主要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将作为手段的管理绝对化为教育的目的,其核心是效率至上,价值中立.学校工作的一切均是为了提高学校的升学率,故在教育管理举措,包括对于家长参与教育的问题上,几乎均是要求家长责无旁贷地“配合”其工作计划和进程,其背后的支撑假设是“缺陷模式”,即所有的学生、家庭教育都存在缺陷,故需要“配合”学校进行改正.对于那些学业成绩不佳的家长而言,其参与教育的正式话语权更是被剥夺了.

促进学生发展,应是利益相关者各方共同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以管理主义思维看待家长参与、家校联合,本质上是视学校为企业,抛弃了学校是培养人的这个根本宗旨.就此而言,发展应成为家长参与的价值取向.基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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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理念,对于学校而言,不应将分数作为评判学生优劣的唯一标准,更应从长远发展的理念对家长参与的观念、方法等进行指导,更应成为现代理念的传播者;对于家长而言,家长参与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发展,而非考试分数的提高,故应从多方面关心孩子的成长,而不限于学业指导的参与.

教育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的视野下,家长参与教育是其应该履行的义务,更是其应有的权利.“改革在字面上的意义是要提升人民对于制度生活各个层面的决策之参与.”不能将参与狭窄地变为技术性、效能性考量,将家长排斥在宏观和微观的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策之外.家长与教育者的关系,应该成为一种的伙伴关系.

(责任编辑:蒋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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