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时间:2024-02-19 点赞:49724 浏览:100897 作者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范文,关于民商法相关自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适合民商法及市场经济及社会发展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民商法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出现飞跃性发展,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初具规模的建立健全,让人们对自己的信用状况越来越重视.属于国家信用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人信用体系,是解释、证明和查验人们信用情况的依据,只有国家信用体系完善,法律健全,以个人信用作为交易形式才能更加安全、有效地运作.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的法律制度建设,在运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还不能完全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只有完善解决,才能让信用体系更好地运行和实施.通过以民商法信用体系原则为切入点,分析个人信用体系的体现和现实意义,以及民商法和个人信用原则在融合中出现的障碍,探讨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完善与商法的融合性.

关 键 词: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融合性

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4)09-0045-04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参与者具有的个人信用关系,已经形成相互关联的有机网络,网络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断裂的现象,就会破坏整个网络具有的连续性,这种破坏会在短时间内呈现出放射性状态向周边扩张.就民商法而言,不论是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还是个人信用方面,都要制定出明确目标,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起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目前我国改革经济体制在政府信用政策的推动下,建立满足经济发展的信用体系成为必然趋势,尤其是个人信用体系,也在逐步建立健全中,因此,研究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原则

(一)民商法体系的基本品质是信用原则

在我国,信用是道德原则,而国外则将信用列入法律范围加以研究和讨论.例如《瑞士民法典》就明确规定信用是民商事活动基础原则;《法国民法典》规定信用是立法的根本原则.这些法律对信用的明确规定,进一步确立基于现代商法前提下的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力时要遵守信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要以信用为基本原则.这两条规定确立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意义和地位.在民商法范围内的商品交易,一般情况下参与交易的双方,不能在自己完成交易的同一时间得到另一方支付的价值,因此需商议在未来某一时期清偿债券.即使一次易也需要一方面运用有信用的商品和另一方具有的信用认可和评价,这些都需要以民商法作为立法基础,结合现实中的个人信用来推行.另外,信用是一种人格权,是对在社会和经济能力相对应的一种经济评价,换而言之是普通人评价自我经济的信赖性,也称作信誉,此信誉属于个人财产.而民商法内在品质和本质的表现,恰恰是对信用的约束和保障,因此,建立、实施、修改民商法都要以信用为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民商法的法律功能.

(二)信用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础

市场经济就是用交换的形式进行资源配置.交换以信用为基础,社会学家认为:人和人之间没有普遍的信任,社会就会瓦解.没有哪种关系是建立在完全了解的基础上,假设信任不能像亲自观察和理性证据一样,所有关系都难以长久.市场经济中的交换行为,是论证诚实守信的基本理论的基础.市场经济范畴的信用是指市场经济的不同主体因为长时间进行经济交往而形成的信誉评价和信任关系,这些评价和信用是市场交换的基础,任何交换要建立其上,这是信用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能够健康发展和顺利运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支撑.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理论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效益所需要的一种资本,它能够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虽然有部分经济学家认为,信任在经济活动中属于外部事物,难以在市场中买卖,也不能促进技术进步,但是信用却能够提升交易质量和数量,成为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资源.同时,市场经济中的信任体系还包括司法信任、法律信用、政策信用、国际信用、消费信用、产品信用、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这些都是重要的道德资本和社会资本,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源.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体现与现实意义

(一)个人信用体系的体现

个人信用体系在发达国家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已经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运行机制,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成为经济运行的基础.例如美国,现在就有三家较大的征信公司,对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评估,并将此作为商品出售给银行,为银行消费贷款提供必要依据,另外美国还颁布相关法律来保障个人信用产业健康发展.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上海在2000年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对110万和银行有信用往来的市民建立个人信用档案;2001年深圳制定颁布《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和评价管理办法》建立专门机构进行软硬件系统、服务品种的开发、数据收集等工作.目前我国信用体系还处于试点阶段,在信用风险转嫁、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资信评估、个人资信档案登记等制度上都不成熟.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资料中包括三类信息: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银行、贷款期限、贷款额、还款记录与还款方式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还款记录、授信额度等.


随着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还将采集煤气费、电费、水费、费等信息以及欠税、民事判决等信息,全面地将个人信用情况反映出来.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意义

第一,能够对信息不对称现象进行完善.通常信用市场受信主体和授信了解的信息是不同的,受信主体了解自己信贷资金配置风险以及自身经营状况,但是授信方却难以掌握,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加交易的成本和风险.个人信用体系能够提高经济信息数量,纠正不对称现象,创造较为平滑的信用环境,为深层次改革经济体制具有积极作用.

第二,能够更好地将资源开发出来.信用的资源,特别是个人信用是亟待开发的宝库.目前各个银行都推出多种多样的个人金融产品,因为缺少,难以预料和控制风险,因此个人在办理这些金融产品时出现手续烦琐的现象,难以得到令人满意的授信额度.第三,能够维护经济秩序.我国市场信息缺失、市场透明度差,违法成本低、赚取经济利润较高,执法成本高效率低,这就造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大量存在.只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提高失信成本,这样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才能够更好地实行经济监督,降低违法现象,进而维护经济秩序.

三、民商法与个人信用原则

现实融合中的障碍

(一)民商法信用原则出现的问题

第一,对信用原则的外延和内涵没有明确界定.法学界对信用原则的外延和内涵有四种观点,分别是“双重功能说”“立法者意志说”“条款说”“语义说”.“双重功能说”这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两种功能.“立法者意志说”的观点是民商法在立法上要平衡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利益,为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条款说”认为民商法信用原则要遵守统一条款,成为民事活动的指导原则.“语义说”的观点是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参与民事活动者要遵守信用,不能出现任何欺诈.

第二,信用原则比较滞后.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在立法方面的价值追求,在特权法和债权法等私法领域均有体系,然而在序位方面,信用原则比较滞后.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排在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之后,这与其在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和“最高行为标准”的地位不符.最后没有相关法律对信用原则进行保护.在我国地方性和全国性民商法中规定信用原则是指导性原则.虽然全国性民商法律规则有100多部,但是没有确立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从立法角度看,信用原则没有确立起应有的法律地位.

(二)个人信用体系出现的问题

第一,没有成熟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现在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依旧制约着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在文化环境上,因为长时间受传统文化影响,居民比较节俭,消费多采取量入为出的方式,难以形成信用消费观.在社会环境方面,全球性经济危机影响我国,很多厂家经营不善甚至倒闭,出现大量失业人员.影响信用消费.

第二,个人信用没有统一评估标准.个人征信的信用等级、资质认证、报告形式、数据源内容等指标以及信用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等方面没有统一、科学的评估标准.现在我国急需一套可行的、科学的、易推广的评估个人信用等级的程序以及相应的模型,来保证其顺利发展.

第三,缺少立法支持.现在虽然运用个人信用制度的经济基础已经基本具备,但是立法还不完善,人们难以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在解决信息披露、保护潜在利益和个人隐私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现在我国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账户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还没有制定出台,致使家庭和个人收入不透明,不但具有潜在的道德和法律风险,也难以将个人资产评价体系向各个单位推广.

(三)民商法和个人信用原则实际融合中的障碍

民商法和个人信用原则属于两个系统,在设计法律法规时没有将它们进行综合性考虑,进而在实际融合时出现障碍.首先,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在我国运行时间比较短,没有积累下大量运行经验,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条文比较模糊,没有针对具体事件设置相应的解决措施,这从根本上影响两者之间的融合.其次,在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实行过程中,由于民商法和个人信用原则概念和意义不同,运行的标准也不同,虽然两者间具有一定共性,但也存在明显差异性,在运行时会产生差异,这些差异对两者间的融合造成严重制约.最后对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监管方面.由于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属于两个范畴,分属于不同部门,因此管理上就出现重复或者漏洞,加之不同部门沟通和交流较少,以至于出现同一问题不同对待的现象,造成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融合困难的现象.

四、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完善与商法的融合性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个人是市场交易行为的执行者,也是市场交易的最根本要素,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和发展具有的完整度,对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在建设个人信用体系中保护个人隐私是至关重要的,假设法律保护的力度比较差,个人隐私很容易被泄露出去,这会给当事人的经济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法律的裁决和保护是重要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在民商法中收集公民的安全性、目的和方式都是相关部门对此进行考核和评估的,对于出现侵害的行为,法律都会制定出相关的惩处规定.个人信用体系具有的完整性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所以在制定和实施民商法时,要对个人权利问题进行科学、细致的考虑,《宪法》明确规定收集以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到目前为止,我国仅在维护名誉权方面略有体现,其他方面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对个人隐私具有保护的法律制度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范文,关于民商法相关自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适合民商法及市场经济及社会发展方面的的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民商法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对信用和体系造成一定影响和阻碍.大部分时候在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时,或者在使用和获取个人资料方面,尤其是获取个人收入、消费和家庭情况时,要通过主动支配权和解决隐私侵害的问题来进行.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系统,让法律保护每个人的信息安全,在出现信息遭受侵害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地做出相应的反应,给违法者以惩罚.在沟通的方式和时间上,当事人有权力做出选择.在运用法律的方式处理和保护应该拥有的权力这个问题上,法律要提高对收集的安全性、目的和方式的考核.首先要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民商法中各项规定都要以个人信用为视角进行考虑,并在此前提下对个人获利方式予以规定.另外根据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情况看,我国没有对公民隐私进行彻底保护,公民的生活状况、收入情况以及其他隐私都需要得到保护.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要运用法律手段对采取保护措施,而且当事人有选择信息沟通时间和方式的权力.在进行交易时能够获得的权力也要运用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另外我国公民应该具有修改个人资料的权力,避免被他人修改以及泄露等情况的出现.同时要将救急途径纳入个人信用体系中,对非法收集的行为,要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惩处.(二)增强政府在建设民商法和健全体系融合中的作用

在建设民商法和健全体系的融合中,政府起到引导的作用,所以一定要建立起完善、科学的法律体系.政府要建立起信用评价标准,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各种经济活动.首先政府工作人员要增强守法的观念,在维护民商法和体系过程中,这种意识能够增加政府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在衡量社会所有事物时,道德不是唯一标准,要运用法律方式来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政府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守信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也要运用惩戒措施,政府在建立信用、维护法律、监督法律运行方面要更加透明、合理,这样不但能够维护市场稳定运行,也能够推进民商法和体系的融合.政府要根据民商法和体系运行时间短的特点,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以改进,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在两种体系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其存在的差异和共性,找到融合的切入点,并以此为基础推动民商法以及个人信用体系的发展.政府要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在运行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时,为不同部门提供交流的平台,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这样能促进两种体系的融合与发展.

信用是人类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下的文明结晶,也是现代社会在发展以及经济建设过程中需要的道德理念,信用是商品进行交换时的根本内容,同时也是交换双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社会发展和生存的基础.只有在法律和经济环境中构建起信任机制,才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积极地将解析民法法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融合,才能够从根本上为人们提供生活保障,让理想中的信用状态可以变成现实,确保社会信用体系能够更加具有保障性和现实融合性.

CivilandCommercialLawandtheImprovementofPersonalCreditSystem

DONGYu-peng,SUNYan

(NingboInstituteofTechnology,ZhejiangUniversity,Ningbo,315100,Zhejiang,China)

Abstract:Inrecentyears,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economyandtheoptimizationofsocialcreditsysteminChina,peoplepaymoreandmoreattentiontotheircreditstatus.Personalcreditsystem,asoneofthemostimportantpartofthestate-creditsystem,isthebasicfactortoexplain,proveandexamineone'screditstatus,andonlyunderperfectcreditsystemandsoundlawscantransactioninformofone'screditgainseffectiveoperation.Nowthepersonalcreditlegalsystemconstructionstillhassomeproblemsintheprocessofenforcement,andcannotfullymeettheneedsofeconomicconstructionandsocialdevelopment.Toimplementandenforceourcreditsystemwell,wehetoseekbettersolutions.Principlesrelatedincivilmercialcreditsystemcanserveasthepointofperation.Basedonthecivilandmerciallawprinciple,thispaperanalyzesthemanifestationandpracticalsignificanceofpersonalcreditsystem,anddifficultiesinintegratingcivilandmerciallawintopersonalcreditsystem.Finally,suggestionsintacklingtheproblemsandimprovingthesystemareputforward.

Keywords:civilandmerciallaw;personalcreditsystem;integration

〔责任编辑:黎玫〕

相关论文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范文,民商法方面有关硕士学位论文,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相关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适合民商法及市场经济及。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范文,关于民商法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关于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适合民商法及市场经济及诚实。

民商法的信用原则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范文,关于民商法相关毕业论文模板,关于民商法的信用原则相关电大毕业论文范文。适合民商法及市场经济及信用原则方面的。

民商法的信用原则的体现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范文,民商法方面专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关于民商法的信用原则的体现相关大学毕业论文范文。适合民商法及法律法规及信用。

民商法信用原则的体现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范文,民商法类本科论文开题报告,关于民商法信用原则的体现相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适合民商法及法律法规及社会经济方面。

社会经济视域下民商法的和变化

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范文,民商法类毕业论文格式模板,关于社会经济视域下民商法的和变化相关毕业论文提纲范文。适合民商法及互联网及社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