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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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物权法》关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在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有所发展和变化.然而,细究基本内容其不足之处显而易见.为充分发挥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功能,应当予以完善.


[关 键 词 ]遗失物拾得;缺陷;完善

一、关于遗失物拾得的概述

法学家史尚宽认为:遗失物,谓不属任何人占有,而未成为无主之物.王泽鉴认为:“遗失物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关于遗失物拾得性质,通说主张是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即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为拾得行为,凡遗失物已为拾得人发现且实际占有即构成拾得.由此可见,遗失物拾得由以下要件构成:

(一)应是有主的动产

遗失物首先应当是有主的,只是物主失去了对其的占有导致无人占有而已,并不等于无人所有,所以遗失物区别于不为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无主物,它不能像无主物那样由拾得人适用先占取得.

(二)须占有人丧失占有

丧失占有是指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控制和管理.占有状态是否真正丧失应依具体事实对其作具体分析而确定,若是很短时间内不能实行管理,稍后又会恢复原有状态则不是丧失占有.

(三)须无人占有

它是指原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后,不被任何人占有,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有人一直占有该物则非遗失物,而可能成为遗忘物或赃物.需说明的是,该处的无人占有特指在被拾得人拾得前遗失物的状态,拾得后则称为拾得物.

二、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缺陷

我国关于遗失物拾得问题规定在《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可见,我国现行法采取的是“拾得东西应归公”的立法思想,并且不承认拾得人可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从立法动机上说,固然有倡导助人为乐和拾金不昧的良好道德传统,但在客观效果上并未形成有效和切实的利益驱动机制.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存在以下弊端:

(一)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体现在只规定了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未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费用偿还请求权居于从属地位,忽视对利益的兼顾和对物尽其用的重视,缺乏公正性.法律要求拾得人无条件返还遗失物,实际上将遗失人的过失变成拾得人的强制性义务,这对拾得人显然不公.因此在过高估计普通市民道德水准的前提下欠缺利益驱动机制.

(二)遗失物拾得难以真正成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

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在无法查知所有人时,并非在一定条件下赋予拾得人所有权而是收归国有,其结果是大量的遗失物废弃而无法管理和利用,物的归属实际上并没有解决,物的利用也无从谈起,难以体现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三)纠纷的增加和法律适用上的漏洞

纠纷的产生与拾得人和遗失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有本质的联系,拾得人负有的义务明确而享有的权利不明确.一旦纠纷发生,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规定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这是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的必然结果.

三、对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立法的建议

(一)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构建

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有鼓励人们从善的作用.史尚宽先生认为:“拾得人报酬,不仅仅为辛劳报酬,而且为荣誉赏金.”我国社会的倾向是在重视精神上奖励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物质上的奖励.规定报酬请求权是符合这一趋势.

(二)遗失物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构建

无人认领遗失物收归国家所有不利于财产的有效利用.市民社会中的财产来源于人们的社会劳动或物的稀缺性,物是社会财富,其使命是服务于社会需要,满足于人们的社会利用.因此,物尽其用成为物权法最基本的理性原则,而国家对遗失物享有优先取得权的法律制度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要求.若不注重从经济上激励拾得人,他就没有期待利益,对拾得遗失物的报告义务必然会持漠然态度,不利于激励拾得人上交拾得物.

总之,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确立遗失物拾得制度,能规范遗失物的归属和返还,更好地保护遗失人的财产权利,有效地解决当前存在着的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的纠纷,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的.建立遗失物拾得制度,并相应做出完善、灵活并富于操作性的规定,必将有利于规制遗失物拾得关系,从而对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发挥重要作用.明确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遗失物拾得制度,使纠纷得以减少,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史尚宽.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7.

[4]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王红艳(1987―),女,甘肃景泰人,兰州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李维胜(1980―),男,甘肃景泰人,兰州理工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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