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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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保险法之中的,人们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性准则.它始终贯穿于保险活动的全过程,对保险立法和司法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主要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本论文通过对保险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论述,进一步清楚的认识保险合同中基本原则的意义和要求,分析其中的不足并提出合理意见,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法,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保险市场秩序的顺利进行,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 键 词 】基本原则体系;最大诚信;保险利益;近因原则;损失赔偿

一、保险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分析

(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应同时适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上,保险人遵守该原则则主要体现在弃权和禁止抗辩权上.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如实告知;二是保证,即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不存在作出的承诺.

对于保险人而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也应承担两项义务:第一,履行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应当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力.第二,弃权与禁止反言.这主要适用于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如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明知不能承保或者因收取高额保险费而冒险签发保险单,就属于弃权行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或给付.

(二)保险利益原则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第二,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第三,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往往由保险法规定,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具有赡养和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被保险的人.此外,劳动关系、合伙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也可能产生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索赔时也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必限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仍存在,比如妻子为丈夫投保人身保险,并不因离婚而使得该保险合同无效.

(三)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最终的原因,而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它既指原因与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又指原因十分强大有力,以致在一连串事件中,人们从各个阶段上可以逻辑地预见下一事件,直到发生意料中的结果.如果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就是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近因原则的效力表现在:如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构成产生保险标的损害的近因,保险人应承担对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前提是损害结果必须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可能由单因或多因造成.

二、对我国保险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一)最大诚信原则

从法律理论和保险法的规定上来说,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恪守诚实信用,即该原则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约束力.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阶段,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加上中国保险行业起步晚,尤其是十多年来的超常规发展,保险市场出现了不正当竞争和粗放式的规模扩张,造成了保险公司现象屡屡发生,误导甚至欺诈保户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


我认为保险业发展到现代,无论是法律还是市场需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仍将对最大诚信原则的理解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是不利于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的,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活动的基础应适用于投保人同时也应适用于保险人,这样才能实现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保险利益原则

在我国,只有保险人对投保标的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投保.综上所述,保险利益的存在,只有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才有意义.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投保的前提条件.规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遏制行为的发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近因原则

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都规定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但未对近因原则做出明确规定,近因原则是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反之,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近因原则的不明确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急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呼吁我国保险法立法应尽快对近因原则明确规定,并借鉴国际上公认的典型判例,使保险赔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法律的高度统一认识,统一判案,这将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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